Fw: [請益] 觸犯相同法條但不同項目實務上的做法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RATEL (Mellivora Capensis)時間13年前 (2013/01/18 20:53)推噓0(0推 0噓 6→)留言6則, 4人參與討論串1/1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G-KLpmY ]
作者: RATEL (Mellivora Capensis)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觸犯相同法條但不同項目實務上的做法
時間: Fri Jan 18 20:51:59 2013
事實經過:
想請問一下觸犯相同法條但不同項目實務上的做法,舉例來說: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十、戲院、電影片映演業、視聽歌唱場、錄影節目帶播映場、電子
遊戲場、動物園、室內釣蝦(魚)場、機械式遊樂場、歌廳、
保齡球館、汽車駕駛訓練場、攤販集中場、零售市場及旅館或
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類似之營業場所。
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性
交易服務場所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假如業者先前因為第十五條第十項的"視聽歌唱場"而被開了六萬元罰單,
但是後來業者沒有經營卡啦OK了,可是仍然繼續經營第十一項的任何一樣,如:酒家
問題:
想請問實務上的做法是直接開罰還是說與先前的項目不同,先給予30天的改善期限?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205.21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ATEL (175.181.205.211), 時間: 01/18/2013 20:53:07
→
01/18 21:20, , 1F
01/18 21:20, 1F
→
01/18 21:36, , 2F
01/18 21:36, 2F
→
01/18 22:22, , 3F
01/18 22:22, 3F
→
01/18 22:25, , 4F
01/18 22:25, 4F
→
01/20 21:36, , 5F
01/20 21:36, 5F
→
01/20 21:36, , 6F
01/20 21:36, 6F
PublicServan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