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這樣有陞遷法第12條第6款的情形嗎?已刪文
本人目前銓敘部審定官職等為委三
派令上職等為委三至委五
100年11月25日及格生效
之前欲商調到至委五至薦六或薦七的缺
被對方人事告知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6款之情形
須等到101年11月25日(滿一年)才可商調到此職位
現在看到一個委三至委五的缺
請問這樣還受限於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6款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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