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益] 公務人員案件處理不當造成民眾困擾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ellivora Capensis)時間13年前 (2012/11/02 21:06), 編輯推噓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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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GayI5S_ ] 作者: RATEL (Mellivora Capensis)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公務人員案件處理不當造成民眾困擾 時間: Fri Nov 2 21:02:57 2012 事實經過: 我的案件之前有PO文問過多次,是關於住宅區違法經營視聽娛樂業的案件 其實我的案件處理很簡單,該法條有清楚表明可以對業者和屋主開罰 只要對屋主開罰,屋主不再租給卡啦OK,事情就結束了,我們鄰近住戶也可不再被噪音吵醒 我也不用從去年10月搞到今年10月,整整過了一整年,我還在這場惡夢之中 我一整年都在重複同樣的動作: 1.上網申訴 -> 2.等聯合稽查 -> 3.等一個月的改善期 -> 4.上網申請複查 -> 5.等聯合稽查 -> 6-1.負責人若沒換 -> 7.等開罰單給業者 -> 回到 3. -> 6-2.若頂讓給他人 -> 回到 1. 這一年內我在不同時間點問過三次負責人,他給我的答覆都是短短的一句 負責人:"一般來說我們只對業者開罰",完全沒有給我任何原因 我甚至將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上回覆民眾的案例拿做例子,這個案例的遭遇跟我一樣 裡面提到在開罰業者的同時,可以同時副知屋主善盡管理之責 如果還是一樣違法經營視聽娛樂業,即使是換了負責人,也不用給改善期 可以直接對業者跟屋主開罰,並對業者施以斷水斷電或其他回復原狀之措施 我告訴他這個例子後,他回應我說: 我們也知道可以這樣做,但是"一般來說我們只對業者開罰" 仍然是那句回應,沒有給任何的解釋 問題: 因為負責人莫名的原因不肯對屋主進行限期改善或開罰,造成民眾的長期困擾 晚上唱歌的噪音讓我們住戶無法入眠,我這一整年中,3M的耳塞已經換過六付了 我對於負責人並沒有太大的怨恨,因為我相信不是只有我們區的負責人這樣處理 而是整個縣市的所有區都採用相同的標準在處理這種類似的案件,都只罰業者不罰屋主 但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卻是造成民眾的困擾和公務人員的重複浪費時間在相同的事件上面 請問這樣的情況有管道可以申訴嗎? 內政部營建署是都發局的上司嗎? 還是管不到呢?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103.17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ATEL (175.180.103.174), 時間: 11/02/2012 21:06:03

11/02 21:45, , 1F
內政部營建署是都發局的上級機關。
11/02 21:45, 1F

11/03 01:24, , 2F
行政罰法規定行為責任優先,所以罰行為人,結案。
11/03 01:24, 2F

11/03 01:25, , 3F
法律規定如此,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不爽,請修法。
11/03 01:25, 3F

11/03 01:26, , 4F
他講不出來是因為他行政法不夠好,我給你答案了。
11/03 01:26, 4F

11/03 02:20, , 5F
保護規範理論 您應找保護您的法條 我看您所謂法條
11/03 02:20, 5F

11/03 02:22, , 6F
並非直接保護您的 那公務機關當然不能以您的立場做考量
11/03 02:22, 6F
抱歉,有點無法理解 屋主多次(應該是第四次了)出租給業者經營違法的行業,難道屋主也能全身而退? 最後那個案例提的是處罰業者的同時副知屋主善盡管理之責,而且只是先"告知"屋主 之後若未改善才對業者和屋主同時開罰,並沒有要求只對屋主而不對業者 難道在處理程序上對業者提出限期改善或開罰的同時,也"告知"屋主一下也不行嗎? 謝謝! ※ 編輯: RATEL 來自: 175.180.103.174 (11/03 07:00)

11/03 14:45, , 7F
我的意思是我猜該法是由行政機關裁量 不同事件應為不同
11/03 14:45, 7F

11/03 14:47, , 8F
處理 行政機關考量的是平等原則 所以您提有副知或處罰
11/03 14:47, 8F

11/03 14:47, , 9F
屋主的應該是違法性不同 總不能所有的案子都一律吧
11/03 14:47, 9F

11/03 14:49, , 10F
至於屋主的責任 沒提到法也沒提到事實 無法認事用法
11/03 14:49, 10F

11/05 21:17, , 11F
有些條文是有行為人在就罰不到所有權人 有順位關係
11/05 21:17, 11F
文章代碼(AID): #1GayKzVJ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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