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緊急採購
※ 引述《deepwild (沙士冰)》之銘言:
: 關於緊急採購
...如1
: 業務單位因急用
: 沒有使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的共同供應契約
: 只在旁邊註明因活動行程緣故
: 所以沒有採用共同供應契約
: 單位主管認為就算緊急採購還是要用共同供應契約
: 不用共同供應契約要上簽到機關首長
基本上採購法幾乎都是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決
一般沒啥機關會先把各種採購訂出授權人員吧?
所以基本上 首長決是原則
: 我的問題是
: 單位主管的認定才是正確的做法嗎?
1.這不叫"緊急採購"
緊急採購是專有名詞...採購法有定義
...題外話 害我以為可以推薦新北市的緊急採購流程...XD
2.採購法彙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一(四)(五) 說得很清楚
尤其是(五)還加註(例如交貨時間)
3.基本上
可以事後上簽給機關首長決就可
通常都是依據上述(五)提到的
"共同供應契約之價格高或規格不符合需求或條件(例如交貨時間)不符合需要"
但是請注意
價格不要高於共契...(審計抓到一定...)
規格不要低於共契...(基本上很少抓...)
4.請業務單位 先與會計溝通好再上簽
會計以嚴格的方式把關是很難搞...
另外 採購案幾乎都是 "機關首長決"
除非機關有完整的授權制度
--
(四)
共同供應契約已明定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如不利用亦不需
通知訂約機關,惟適用機關誤以為皆須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
(五)
共同供應契約之價格高或規格不符合需求或條件(例如交貨時間)不符合需要,適用機
關誤以為仍應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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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ELF 來自: 1.174.138.106 (11/19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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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機關首長沒授權出去阿...
很久以前我聳恿過首長授權單位主管...(某金額以下)
下場很不好....
因為每個單位都大買特買 XD
然後預算執行率幾乎都能爆表....XD
我就被會計抓去祭旗...
從此...我還是採購時的原則是依法可以通融的(如不買共契)
一律上簽去給首長決...
我全部都蓋章寫
"採購程序尚無違法之虞至經費動支依會計室意見辦理"
"另本案辦理之必要性由使用單位依專業判斷自行卓處"
然後很快的採購業務換人做...XD
公家機關要花錢時 請身段柔軟...
※ 編輯: AHELF 來自: 1.174.138.106 (11/19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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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很%$$#^$%&#$%&
年初 花太兇被罵 年尾花太少被罵...
這就是我們的會計制度...?
疑~~?
辦過工程所以 我很尊敬會計... 也很尊重政風
扯遠了...XDDD
※ 編輯: AHELF 來自: 1.174.138.106 (11/19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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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業務單位主管先跟首長說好
然後簽裡面寫...
"於**年**月**日 為因應..... 電示 鈞長口頭同意先行辦理再後補簽呈....."
您們的會計 不只需要尊敬和尊重...還要....
※ 編輯: AHELF 來自: 1.174.138.106 (11/19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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