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育嬰假後的休假天數疑問
本人最近有在考慮103年4月開始休育嬰假半年或八個月,
預計103年的10月初或12月初復職,
目前休假天數有21天,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已有先爬文,而且因機關文化因素,不方便問單位的人事,
再加上我不是行政類科的,對法規真的很不熟,又看不太懂,
所以上來請教,合先敘明.)
我的問題為:
1.104年的假,是否為7天X(103年工作的月數/12)? 或是21天X(103年工作月數/12)?
2.若今年有沒休完的7天,看法規好像可以留到第3年,不知是不是可以留到104年再休?
還是說因為103年有留職停薪,所以保留的假就沒有了?
3.若103年當年的21天休假,於請育嬰假前還有沒休完的,例如還剩14天假,同年復職後這
14天假是否還在?
還是說因為103年有留職停薪,所以這14天的假就沒有了?
4.承上題,若復職後假還在,那如果103年終還有剩7天的假,是不是可以保留到104年再休?
以上請各位前輩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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