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採購/驗收問題
※ 引述《losm (losm)》之銘言:
: 不曉得這個版適合討論嗎?
: 之前國科會等研究計畫等新聞鬧得沸沸揚揚 (學界涉嫌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
: 若單位規定
: 採購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
: 由單位主管指派人員驗收,並於黏貼憑證加蓋職章。
: 但經辦採購、請購人員及計畫主持人不得擔任驗收人員。
: 通常計畫執行,主持人也是交代專任助理訂貨等,莫非也是由專任助理蓋驗收?
: 計畫主持人不得擔任驗收人員
: 這個沒有違反採購法嗎?
: 感覺是在規避教職犯罪.....
http://www.pcc.gov.tw/pccap2/FAQmain/FaqContent.do?site=002&fid=3134
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
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
辦人員,準此,該採購單位之主管若非屬上揭人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自得本於職權
指派其為主驗人。
工程企字第8815822號函
說明二、
首揭「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凡經機關首長
指派實際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均屬之,並不以機關之總務、庶務人員為限。
1.專任助理如行採購程序不應為"主驗人"
2.計畫主持人 法未明訂 但滿多機構 學校 自訂內規排除..
可以問工程會 問計畫主持人到底適不適合作主驗人
PS.最近工程會風氣大變願意針對個案給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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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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