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保傷殘給付問題
這大概比較少人問...
我加入公保前就有身障輕度(重要器 官喪失功能),這幾年逐漸惡化,今 年1月開始洗腎,
但仍可繼續工作,已申請殘障重新鑑 定,但尚未拿到新的手冊,
我這樣可以請領公保的殘障給附嗎?
我有查了一下相關的資料: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三條之一: 一、在加入本保險前原已殘廢者,不 得申請本保險殘廢給付 四、原已殘廢部位,復因再次發生疾 病、傷害,致加重其殘廢程度者,按 二種標準差額 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的附 註: 依照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 殘廢之審定,必須經醫治終止,確屬 成為永久殘廢者 。上述「醫治終止」之認定,係指被 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 定,再行治療仍 無法改善,並符合本標準表之規定, 不能復原而言。
我雖在透析,但仍有定期在回診,醫 生也有在給藥,這樣算是「醫治終 止」嗎?
我問過我們家的人事,他也是把上面 的法條和申請應備的資料給我,要我申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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