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PP)時間12年前 (2014/06/21 06:43),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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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是校護,因為目前工作地點需花上近兩個小時的通車時間 且聽人事說,我需要做滿2年11個月才能提出調動(目前才剛剛滿10個月) 因為實在花太多時間在交通上面, 回到家後都沒時間、精神和家裡那個兩歲半的小鬼好好講話 所以想要參加今年校護甄選考試(和我10個月前參加的考試一樣) 但簡章中的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教我不知道自己是否具備考試資格,內容是: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 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請問,我能否參加考試呢? 如果不行,我是否可以等考上後辦理離職?如此可免受限於此規定呢? 不好意思,請大家為我解惑,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4.55.21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03304239.A.D22.html

06/21 09:52, , 1F
片段內容無法理解,建議跟機關人事請益
06/21 09:52, 1F
文章代碼(AID): #1JfBalqY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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