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約僱人員考上地方特考年資問題
各位前輩大家好:
小弟於104年1月中至中部某縣的鄉公所擔任約僱人員,
有幸於本次103年度地方特考錄取四等職務,
請問擔任約僱人員這段時間是否可納入爾後的公務人員年資計算中呢?(問題一)
又若於放榜後,決定在104年3月中,於原單位申辦離職手續,
那從離職日開始到新單位報到日這段時間,
年資是否會有中斷之情事呢?(問題二)
本年度之另予考績是否須於3/31前報到才有呢?(問題三)
以上3點疑問,還請各位前輩不吝指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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