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這樣處理會出事嗎???消失
※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 引述《markingpen (...)》之銘言:
: : 採購標的已完成,卻未經採購程序,然後「補簽」…
: : 有人認為是補正程序,不是補簽,所以沒關係。
: : 補正 與 補簽 究竟差別在哪?
: : 即使是認為「補正」,如何解釋標的已完成,卻未事先簽公文請准的事實?
: : 採購標的金額的級距,影響採購依據及方式,是否也有影響…
: : 如小額逕洽 與 非小額 嗣後補簽或補正的責任是否有差別?
: 首先 小額部分...依據採購法23條 及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未達) 第5條
: 再參 同辦法第2條
: 可知 就採購程序本身 為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而 採購前事先簽會 主/會計 或 有關單位
: 有兩種情形
: 1.依採購法 其為 監辦單位
: 2.依其原職權或首長指派任務加會
: 所以先釐清
: 1.一般來說小額採購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採購單位得不通知其監辦
: 通知其也可不派員監辦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採購金額監辦辦法)
: =>所以小額採購事先沒通知主/會計 於採購法上並無違法
: 2.依據 主/會計 相關法規(在下不是相關職系 請他人補充)
: 其控管機關預算或動支的方式 本來就有所謂 事前 或 事後 的方式
: 印象中 有個條文事說某金額以上 應採事前...
: 而小額採購採取事後控管(以不予核銷的方式...等方式處理)
: 於其主管法規亦無牴觸...
: 某些機關定有某金額以下 可購買之後再以憑證動支
: 或某些項目直接以憑證動支
: 而主/會計如認為違反預算使用 則可不予核銷....
: 再來 公務命令 不僅限於書面為之
: 機關首長(老大) 先以口頭核准 事後再簽辦 也是可以的...
: 簽裡 除 "本案屬小額採購 於**年**月**日奉鈞長指示核准逕洽 *** 廠商採購"
: 外 再補充ㄧ些原因 如 考量"因合需要"急需修繕首長洽長期合作廠商
: 談妥配合機關急需....ETC
: 文字寫的好的時候...
: 整個採購 可以變成 首長自己是採購承辦 XD
: 而簽辦的 人只是因為 ... 您有看過首長自己寫簽嗎...???
: : 又,不補正或補簽採購程序,如何核銷?
: : 最後想問的是,事後補簽採購程序…是常見的事嗎?
: 公告金額以上不常見
: 但採購都牽涉到公平及對等原則...
: 如採購法48條
: 而所謂補正程序
: 需再不影響 公平對等原則 下
: 最常舉的例子
: 是 查核金額以上案子 都決標了...
: 才發現 開 比(議) 決 三個階段都沒 報上級派員監辦...
: 就會有 這次決標到底有沒有效力的行政判斷
: 有興趣的可以查一下 採購爭議處理委員會的判例
:
謝謝!
採購程序出錯,
採購法規如(第50條)及相關爭議處理先例應該都可參考。
只要能說出個理由,
應該都可以找到機關想要的依據(撤決、不撤決、解約、不解約)
做為日後處理的方式
如果是 完全沒有採購程序 呢?(不考慮緊急採購的案例)
在最早原po所提老大老二該案的小額採購案例,
鑑於其逕洽程序的便宜性
在解釋上,是有事後補程序的空間,
但 若是在非小額採購的情況下
縱使是採限制性+議價
有無可能找到「補正」的解釋空間存在?
如:
首長或首長採權之人口頭提出需求之後,廠商完成履約
這中間的過程是一片空白
鑑於提出需求人有決定權應該不會否定該項採購
有認為補正程序就好,
問題是補程序該怎麼補?
即使是限制性+議價,招標事前作業的訪價、訂底價該如何進行?
曾聽說補正程序很正常
在緊急採購上很正常是沒錯
但在一般性質的採購上,補正程序也是很正常的嗎?
又 如果不補這道採購程序
廠商履約款項該如何核銷?
首長或其授權之人自己付當然也是個選擇,
只是若不願付,或採購目的仍是基於公益或是為公用
機關承認錯誤,認違反採購法第3條,法效類推適用第50條第1項7款及第2項但書?
有可能這麼處理嗎?
誠心請問各位版友的看法 或是實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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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rkingpen (59.104.191.8), 04/17/2015 23: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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