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這樣處理會出事嗎???消失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時間11年前 (2015/04/17 23:00), 11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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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 引述《markingpen (...)》之銘言: : : 採購標的已完成,卻未經採購程序,然後「補簽」… : : 有人認為是補正程序,不是補簽,所以沒關係。 : : 補正 與 補簽 究竟差別在哪? : : 即使是認為「補正」,如何解釋標的已完成,卻未事先簽公文請准的事實? : : 採購標的金額的級距,影響採購依據及方式,是否也有影響… : : 如小額逕洽 與 非小額 嗣後補簽或補正的責任是否有差別? : 首先 小額部分...依據採購法23條 及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未達) 第5條 : 再參 同辦法第2條 : 可知 就採購程序本身 為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而 採購前事先簽會 主/會計 或 有關單位 : 有兩種情形 : 1.依採購法 其為 監辦單位 : 2.依其原職權或首長指派任務加會 : 所以先釐清 : 1.一般來說小額採購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採購單位得不通知其監辦 : 通知其也可不派員監辦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採購金額監辦辦法) : =>所以小額採購事先沒通知主/會計 於採購法上並無違法 : 2.依據 主/會計 相關法規(在下不是相關職系 請他人補充) : 其控管機關預算或動支的方式 本來就有所謂 事前 或 事後 的方式 : 印象中 有個條文事說某金額以上 應採事前... : 而小額採購採取事後控管(以不予核銷的方式...等方式處理) : 於其主管法規亦無牴觸... : 某些機關定有某金額以下 可購買之後再以憑證動支 : 或某些項目直接以憑證動支 : 而主/會計如認為違反預算使用 則可不予核銷.... : 再來 公務命令 不僅限於書面為之 : 機關首長(老大) 先以口頭核准 事後再簽辦 也是可以的... : 簽裡 除 "本案屬小額採購 於**年**月**日奉鈞長指示核准逕洽 *** 廠商採購" : 外 再補充ㄧ些原因 如 考量"因合需要"急需修繕首長洽長期合作廠商 : 談妥配合機關急需....ETC : 文字寫的好的時候... : 整個採購 可以變成 首長自己是採購承辦 XD : 而簽辦的 人只是因為 ... 您有看過首長自己寫簽嗎...??? : : 又,不補正或補簽採購程序,如何核銷? : : 最後想問的是,事後補簽採購程序…是常見的事嗎? : 公告金額以上不常見 : 但採購都牽涉到公平及對等原則... : 如採購法48條 : 而所謂補正程序 : 需再不影響 公平對等原則 下 : 最常舉的例子 : 是 查核金額以上案子 都決標了... : 才發現 開 比(議) 決 三個階段都沒 報上級派員監辦... : 就會有 這次決標到底有沒有效力的行政判斷 : 有興趣的可以查一下 採購爭議處理委員會的判例 : 謝謝! 採購程序出錯, 採購法規如(第50條)及相關爭議處理先例應該都可參考。 只要能說出個理由, 應該都可以找到機關想要的依據(撤決、不撤決、解約、不解約) 做為日後處理的方式 如果是 完全沒有採購程序 呢?(不考慮緊急採購的案例) 在最早原po所提老大老二該案的小額採購案例, 鑑於其逕洽程序的便宜性 在解釋上,是有事後補程序的空間, 但 若是在非小額採購的情況下 縱使是採限制性+議價 有無可能找到「補正」的解釋空間存在? 如: 首長或首長採權之人口頭提出需求之後,廠商完成履約 這中間的過程是一片空白 鑑於提出需求人有決定權應該不會否定該項採購 有認為補正程序就好, 問題是補程序該怎麼補? 即使是限制性+議價,招標事前作業的訪價、訂底價該如何進行? 曾聽說補正程序很正常 在緊急採購上很正常是沒錯 但在一般性質的採購上,補正程序也是很正常的嗎? 又 如果不補這道採購程序 廠商履約款項該如何核銷? 首長或其授權之人自己付當然也是個選擇, 只是若不願付,或採購目的仍是基於公益或是為公用 機關承認錯誤,認違反採購法第3條,法效類推適用第50條第1項7款及第2項但書? 有可能這麼處理嗎? 誠心請問各位版友的看法 或是實際經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04.19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29282837.A.463.html ※ 編輯: markingpen (59.104.191.8), 04/17/2015 23:02:33
文章代碼(AID): #1LCI0LHZ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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