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提送文件期限認定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永恆終道)時間10年前 (2015/09/06 19:05), 10年前編輯推噓0(003)
留言3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如題 一個工程的設計過程會有基設 細設等文件需要提送 契約書內原則上都是寫一個指定的天數內要提送 請問這個天數是怎麼認定呢? 以7天為例 假設到期日是1/1 1. 1/1廠商一定要函送到機關 2. 廠商函上的日期是1/1 3. 1/1廠商有資料給機關(email寄也算) 哪一種才對呢? 如果又牽涉到 A文件要通過 才能做B文件 那7天的開始起算是: 1. 審A文件的審查會開完並且通過開始算 2. A文件審查通過的函文到廠商手中開始算 3. 機關發函的日期開始算 好像有點複雜...希望有經驗老到的前輩可以解惑 感謝!! 另外 假設提送文件真的晚了幾天(但標案如期竣工) 這種情況還是一定要罰嗎.. 有時候晚幾天真的很難認定... 被稽核到是行政疏失還是有大麻煩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94.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41537536.A.F09.html ※ 編輯: jackson0713 (111.251.94.239), 09/06/2015 19:08:06

09/06 20:48, , 1F
這種通常契約會寫的很清楚,再翻翻吧。
09/06 20:48, 1F

09/07 22:34, , 2F
技術服務契約有些有限認定方式 看合約怎麼寫
09/07 22:34, 2F

09/07 22:35, , 3F
如果用詞是__日內"送達"機關 那就比較明確無爭議
09/07 22:35,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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