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學校適用勞基法人員的不休假加班費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GreenDay)時間8年前 (2017/09/03 10:40), 編輯推噓6(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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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在下目前在學校擔任事務 除了警衛和工友外, 其他適用勞基法的人員的假和與休假相關的事也是由事務處理 就我所知,之前好像司機、教保員、暫雇人員等 我工作的學校都沒有核過不休假加班費給上述人員@@ 可是就法律來看,這些人員應該是要完全享有勞基法的保障?! 問過會計單位,得到的回答是說司機、暫雇人員等的預算就這麼多 他們的額度花完為止,不會另外多給 所以想要請問有沒有先進可以提供意見或作法 另外,想要請教 採到職日制的意思 是否是指每年不休假日數的結算日是以每個人個別的到職日計算? 例如:某人到職日是105.04.10 今年我就必須在106.04.09計算休假日數及核不休假加班費? 最後,請問工友、警衛、教保員、司機、臨時人員等是否都用到職日制呢? (我印象中有公文說非編制人員已經改採到職日制@@但是不知道其他的人員是否也一樣) 抱歉,問題很雜亂,先謝謝各位先進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0.243.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04406407.A.9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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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機關適用勞基法的員工,有點麻煩。本機關前兩週被勞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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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缺失。要罰款也是左手罰右手。而那些缺失,有部分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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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規本身就違反勞基法,但人事跟技工工友管理單位不修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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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機關也難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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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會)計只會兩手一攤、跟你說沒錢沒預算,不會幫你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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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依法該給就要給,中央修法畫大餅,公部門就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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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專出來勻支其他經費,不然暗示底下勞工去勞動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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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等勞檢結果出來,主計或人事就不能再裝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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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部分人事總處有函釋,採曆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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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人員好像沒有函釋,那就依勞基法採周年制,要勞僱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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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才能採曆年制或學年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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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於勞基法的可維持歷年制,符合勞基法最低標準的,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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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日計算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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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這些人給假條件都優於勞基法,未休完的假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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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折工資。但如僅依勞基法標準,不折工資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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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27, , 17F
開勞資會議~最近剛開完(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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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gsk7dk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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