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補助民間團體人事費用規定?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biscuitceh)時間8年前 (2017/10/02 21:57), 編輯推噓0(005)
留言5則, 1人參與, 8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因辦理補助業務性質接觸不久請教各位先進。 目前本單位尚研擬補助民間團體進用人事費用的部分, 故參考勞動部一些用人計畫(如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發覺補助人事費用均有類似如下規定用語: 「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 相關領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 血親、姻親,不得為本方案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 當中理監事等選任人員及其血親之類的不得任用的規範,這我大致能理解, 但總幹事為聘僱人員如同秘書長、秘書、組長、專員等職員,為何不能? 而且提報計畫或方案之團體,通常也是聘僱人員最清楚, 即便處理原本的會務,但亦能完成方案或計畫的工作及效益, 獲取該報酬似也無不合之處(?? 擔心自己有認知上的錯誤,盼先進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24.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06952665.A.E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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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列舉後概括 解釋權在機關 但通常解釋是後面的相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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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要和前面的總幹事、執行長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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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個人解讀組長、專員等中層幹部不再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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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他只是怕後面不寫 大家都不取總幹事、執行長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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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7:31, 8年前 , 5F
稱 可能用主任之類的職稱來規避這條進用三等親才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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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qaNPw-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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