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勇於揭弊遭免職永不任用 前公務員聲請釋憲
勇於揭弊遭免職永不任用 前公務員聲請釋憲
2018-01-10 18:52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922803
法務部廉政署推動「揭弊者保護法」減免檢舉人的法律責任以打擊貪污之際,新竹縣家畜疾
病防治所前公務員戴立紳,檢舉原任職單位貪污,卻飽受同僚壓力,更因此丟了飯碗。他雖
經法院判決免刑,但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遭核定免職且永不任用。他今在民
間司改會義務律師團陪同下,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希望國家能保護揭弊者。
戴立紳強調,「我不是勇敢的人,也不想當英雄,事情發生前,我只想好好工作養家。」原
以為揭弊會受國家保護,殊不知是一場騙局,實際上受到一連串打壓、懲處。
他說,家人、老婆、小孩被人用異樣眼光看待,誰還我公道?真正在貪污者,繼續上班、辦
理退休,安穩領退休俸,我是檢舉人被免職、嚴懲,打死在那邊給大家看。「我的犧牲,希
望儘速通過揭弊者保護法,相信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最後防線。」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貪污案,就是靠個小小公務員、資訊處分析師田志文一通檢舉電話,
才讓檢調單位展開追查,但檢舉人身分曝光後,不只恐會受到原單位打壓,甚至有生命安全
疑慮。屏東老農自行蒐證向警方揭發郭烈成煉製黑心餿水油,也遭地方人士「關切」,嚇得
不敢回家,得另覓他處避風頭。
為鼓勵更多「吹哨者(Whistle blower)」勇於揭露不法,新法草案針對公部門揭弊者,明
訂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職位保障等,主要在禁止機關調職、減俸、懲處等不當措施。
另外,禁止機關長官侮辱、騷擾揭弊者;揭弊者若認遭報復,可循法律途徑求償,草案中也
轉換舉證責任,機關要負責舉證對檢舉人的不利對待與揭弊無關。揭弊者於弊案中所涉及的
刑事犯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行政責任也可減輕或免除。
草案尚未通過,無法受到保護的戴立紳因檢舉貪污,人生就此轉彎。司改會指出,戴發現長
官不斷要求他作假帳、公費私用時,他開始按按捺不住內心罪惡感,受到良心驅使,透過政
風室向廉政署自首,並提出有力證據,協助檢警調查,讓貪腐共犯結構有機會被揭露並受司
法追訴。戴也因此惹上官司,雖法院判決免刑,但他前年遭新竹縣政府核定免職並永不任用
。
義務律師團周宇修、張凱婷、黃冠偉指出,為鼓勵體制內勇於揭弊,《貪污治罪條例》中設
計讓法官能夠對揭弊者刑度減輕獲免刑,立意良善,但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卻規定「只
要曾服公務且貪污,經有罪判決,就應免職且不得再任用」。
律師團表示,在法律上,「免刑」是一種「有罪判決」,只是「免除刑之執行」。因此,依
據規定仍不再任用。這種制度設計,對揭弊者保護只給予刑罰上減免,卻無法繼續保有公務
員身分,無疑成為變相懲罰。
此外,不論有罪判決理由為何一律免職的規定,也違反比例原則,對於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
的權利,顯有不周,也可能造成為了保全工作,不敢揭弊的後果。
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對公務員吹哨者保護範圍適用
部分規定,期盼大法官宣告違憲,讓戴立紳回到工作崗位,並鼓舞更多良心公務員,未來能
為揭發機關黑幕勇敢站出來。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說,「在台灣要保護「抓耙子」,重要課題為必須克服汙名化」,由
於華人文化社會非常強調「忠誠」,在家庭、公司及政府都是如此,吹哨者等於背叛,出賣
公司、同事,洩漏機密給外人。
「我們需要重新定義價值,揭弊者才是真正為公司好的人,且公司不等於董事長。」此外,
必須克服政治上的恐懼,經歷長期戒嚴,政府為了控制人民想法,四處安插打小報告的「抓
耙子」,很多人把吹哨者聯想成政府的爪牙、白色恐怖的延續。
她認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完全沒有類型化,也不考量觸法原因,一律予以免職,有違
比例原則,希望大法官審酌、有個好的釋憲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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