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辭職離職日認定 覺得保訓會解釋有點蝦..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apple)時間8年前 (2018/04/15 13:35), 8年前編輯推噓8(805)
留言13則, 9人參與, 8年前最新討論串1/1
考試院意見園地看到的: https://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 縮址:https://tinyurl.com/ycr83xqn 節錄: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 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 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 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提問人表示長官批示日期再議,則離職日要如何認定? 保訓會回答: 「...是機關長官如於台端離職簽呈批示日期再議,並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之1條第2項 規定之適用。」 意思就是 長官如果批日期再議, 然後一直不同意你提的離職日, 你就不能走? 這樣這條修的意義還有嗎 根本變相不同意辭職啊... 看看離職規定紓壓...就看到這個解釋 請教版上前輩怎麼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5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23770504.A.EB2.html ※ 編輯: aapplestore (114.44.251.20), 04/15/2018 13:36:17

04/15 14:08, 8年前 , 1F
鐵心要走就連續曠職?這樣會有什麼影響嗎。
04/15 14:08, 1F

04/15 14:10, 8年前 , 2F
這應該算三十日未為決定吧存證信函嚇嚇他
04/15 14:10, 2F

04/15 14:11, 8年前 , 3F
不然就天天去辦公室跟他聊天
04/15 14:11, 3F

04/15 14:13, 8年前 , 4F
一句話不做最大
04/15 14:13, 4F

04/15 14:14, 8年前 , 5F
真的這樣解釋,休這個法是在休爽的喔
04/15 14:14, 5F

04/15 17:12, 8年前 , 6F
保訓會就是廢,應正名為「保證教訓公務人員委員會」。
04/15 17:12, 6F

04/15 18:18, 8年前 , 7F
感覺進訴訟的話法院不會接受這種見解
04/15 18:18, 7F

04/15 18:33, 8年前 , 8F
保訓會真這樣回答...? 有函文可以貼上來讓大家聞香一下嗎
04/15 18:33, 8F

04/15 22:29, 8年前 , 9F
變相不同意辭職+1 ~!!!!!
04/15 22:29, 9F

04/16 15:29, 8年前 , 10F
樓上o大我就是在文首貼的連結看到的~感覺是考試院要
04/16 15:29, 10F

04/16 15:29, 8年前 , 11F
保訓會上網回的?
04/16 15:29, 11F

04/19 23:45, 8年前 , 12F
之前的人事,以我公文會到她們課室時間起算30日,供參
04/19 23:45, 12F

04/19 23:45, 8年前 , 13F
04/19 23:45, 13F
文章代碼(AID): #1QqkI8wo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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