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中看守所管理員夾帶85元菸給收容人 判刑2年半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maniaque (maniaque)時間7年前 (2019/01/06 21:46)推噓17(17推 0噓 15→)留言32則, 19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cat886688 (cat886688)》之銘言:
: 台中看守所管理員夾帶85元菸給收容人 判刑2年半
: 2019-01-05 11:55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即時報導
: 黃姓男子在2013至2014年間擔矯正署任台中看守所的管理員,因聚會認識陳姓受刑人,而
: 陳也在2013年7月涉毒品案遭羈押在台中看守所,因陳向黃詢問「有無菸抽」,黃在2014
: 年3月29日晚間,將一包菸用簽藥簿夾帶給陳,但至31日所方進行安全檢查時遭查獲;全
: 案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台中地院一審審理時,黃否認涉案,但合議庭認定黃犯行明
: 確,依法判黃2年6月,褫奪公權2年,陳因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證據,或判無罪。
: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在2013至2014年間擔任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管理員(案發後調
: 職到花蓮看守所),屬於法定公務員,黃因聚會認識陳姓男子,而陳在2013年7月4日因涉
: 毒品案遭法院裁定羈押,陳被羈押在台中看守所時,碰巧遇到在舍房值勤的黃,趁黃在20
: 14年3月29日在舍房值勤時詢問「有香菸可解癮嗎?」黃就違反法規,當晚將自己的一包
: 價值85元的香菸,透過簽藥簿交付給陳。
: 但同年3月31日,台中看守所執行安全檢查,在陳的舍房內查獲該包香菸,全案廉政署中
: 部地區調查組調查,由台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將二人起訴。
: 一審審理時,黃辯稱因收容人有時會有情緒不穩的情形,香菸可讓收容人穩定,出於穩定
: 囚情的考量,且收容人每天可抽10支香菸,並非不能抽菸,且他給的香菸才隔沒兩天就被
: 原封不動查獲,所以收容人沒有獲得不法利益,且一包香菸才85元,價值低微,沒有實質
: 違法。陳則辯稱,他只菸癮犯了,向黃詢問有無香菸,僅止於此。
: 一審合議庭認為,根據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收容人可以取得香菸的方式,就是從監獄
: 合作社購買,且需由收容人的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款,另外收容人可以吸菸的時間、地點
: 也都有相關規定,因此黃辯詞並不足採,黃夾帶香菸給陳,讓陳可以在私下無償取得香菸
: ,且在法律規範外的時間、地點吸菸,當然屬於不法利益,需依法論刑。
: 另外,陳只詢問黃有無香菸,並無對如何交付香菸有任何討論,且也無陳、黃二人有犯意
: 聯絡、行為分擔的積極證據。
: 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判黃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陳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76049
: 才給一包菸,就要被關2年6月?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M_1.aspx
台中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 106,原訴,101
【裁判日期】 1071226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
以後,大家審案子,能嚴格就嚴格....因為...
不然隨時都可能因為貪汙治罪條例這一條,被抓去判2年6個月.....
因為這一條惡法 , 不以[有沒有對價] 為成立要件.
法院判刑的原因是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因為監獄法規定受刑人"沒權利"吸菸,
->除了好好當個乖乖受刑人,才有資格買菸
->吸菸,這是利益
管理員為了打交情,倒貼一包菸送對方受刑人
->受刑人不用當乖寶寶,就獲得一包菸
-> 獲得"不法利益"
->就算免費倒貼給菸,無任何對價,
->你身為公務員,還是得被判2年6個月
那,照這說法,若便衣為了查案,到監獄探受刑人,遞了一根菸還點火?
->也適用這一條吧(也沒有阻卻違法的正當事由)
知道為何送人一包菸,會被判到2年6個月這麼重,
連強姦都不見得判這麼重..
因為基於人情事故,
本案當事人不認為這樣有什麼大問題,
所以才被 狠狠的重判
而若沒有本案,
試問大家,你在你曾經經辦過的業務上,是否曾基於人情事故,
做過類似的裁量出去?
恐怖吧..
ex.
管理場地,多給人家使用 2小時,沒收錢................被檢舉
不符資格,給了中低收,或者是中低收給了低收..........被檢舉
不符農地農用或農舍資格(差一點點),核給了證明.......被檢舉
現在,還有人想要什麼 垃圾退撫 個人帳戶 嗎???
只要掛在 退撫 兩個字底下,就是垃圾!
除了你自己繳的可以拿回,其他都都不是你的錢.
發出去,政府還是可以照樣全數追回來,不知道嗎????
非因法律不得剝奪,
反意就是
依法就可以剝奪,量身設法就可剝奪!!
不然林北為何 prefer 勞保勞退???
因為 平等 啊!!!
政府不會允許雇主追殺勞工,自然也無權追殺保勞保勞退的公務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50.189.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46782362.A.C60.html
※ 編輯: maniaque (110.50.189.57), 01/06/2019 21: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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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舉一個更貼近可能發生的真實情況
"員警不堪民代關說壓力,寧願自掏腰包代繳罰單"
有沒有常發生?? 有歐~~~~~
現在不能違法銷單,有的就乾脆自己掏腰包了
但,試問,是否符合貪6的法定要件呢???
開罰的目的是什麼呢?? 要當事人因為被罰,荷包失血而有所警惕
那,員警自費代繳罰款,被罰人反而不用掏錢,
是不是受有不法利益???
※ 編輯: maniaque (110.50.189.57), 01/07/2019 0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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