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勞務採購驗收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water)時間7年前 (2019/02/19 21:17), 編輯推噓5(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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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沒想到這篇文章會樓歪成在討論勞務需不需要辦理驗收 採購法第71條第4項之立法理由: 五、勞務採購之驗收,因標的較為特殊,譬如日常清潔服務、法律顧問服務,無法完全適 用有形工程及財物之驗收模式,故於第四項明定準用之規定。 很明確是因為無法完全適用有形工程及財物之驗收模式 所以發生"準用"與否的地方只有在驗收模式,並沒有可以選擇勞務案辦理驗收與否 至於如何"準用"其實就是採購法細則第90條及第90條之1的規定 工程及財物採購以現地驗收為原則,書面驗收為例外 勞務採購則可以說是以書面或審查會驗收為原則,例外辦理現地驗收 這就是立法理由說的"驗收模式"上的不同 所以不是因為"準用"二字,就可不用驗收,不可不辨!!! 至於一直有討論的法律顧問案,到底有沒有辦法驗收? 當然有辦法驗收,只是驗收條款怎麼定的問題! 有規定律師費一定要先付嗎? 機關如果契約訂後付,那就是驗收後付! 沒有法律顧問案不能驗收的問題。 法律顧問案不能驗收就只是機關契約驗收條款訂定不當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125.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0582261.A.0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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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本法71-1應辦理驗收及71-4的勞務準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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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規定」與「細則90和90-1驗收操作方式」,兩個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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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不同的東西,且兩者有前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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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先有勞務驗收(即勞務採購案適用71-1應辦驗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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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決定如何操作驗收程序(細則90及90-1書面驗收、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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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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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來看,並不是在應否驗收的地方有準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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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只談及驗收模式的不同,如此不是就兩者均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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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為前提來討論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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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你的意思,既然立法理由提及「『勞務驗收』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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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無法完全適用『驗收模式』」顯然已經預設「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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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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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注意的是,立法者解決勞務案無法完全適用工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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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模式的解決方式是在本法71-4規定「勞務案準用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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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規定」,而不是單純在「如何驗收」的相關規定內去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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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驗收方式,以結果來看,比較像是立法者為了避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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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無法比照財物工程的程序來驗收,乾脆就交由各機關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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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是否適用驗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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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1:59, 7年前 , 19F
細則就是在形塑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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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2:00, 7年前 , 20F
所以能不能理解成在作準用判斷時就不適用71條1項(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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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1:36, 7年前 , 21F
法律案...邀請法官與對照律師當外聘委員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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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1:36, 7年前 , 22F
對照證明:該律師確實盡忠職守與我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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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1:37, 7年前 , 23F
庭上大人:該律師確實觸動我心房,產生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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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1:39, 7年前 , 24F
主席:乙方律師確實代表本機關盡力訴訟,經對照與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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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1:39, 7年前 , 25F
出席表示肯定意見,雖本案訴訟結果並非不能肯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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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1:40, 7年前 , 26F
惟法律攻防勝負並非得以事先以契約約定,故本案建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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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1:41, 7年前 , 27F
鈞長(甲案)同意驗收(乙案)不同意驗收,陳請 鈞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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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21:18, 7年前 , 28F
其實兩造間都同意形式驗收,而非實質驗收。律師法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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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21:18, 7年前 , 29F
不得保障勝訴了,不可能開審查會實質驗收啦。所以爭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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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21:18, 7年前 , 30F
要不要作出「驗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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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SR07r3D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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