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優先決標給身障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在請教一下
: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 第四條, 100萬以下是 "得" 採優先決標
: ---------------------------------------------------------------
: 那100萬以上, 照 Q & A , 是可以不採優先決標
: 那反向解釋,
: 那100萬以上, 可不可以選擇優先決標?
: 因為假設可以的話, 100多萬灌下去, 今年成績就到了
: 不過思考一下整個法律架構, 100萬以上感覺好像不行 (會架空採購法?)
: 也就是說, 100萬以上, 是 "不得", 還是"得" 優先決標? 機關有裁量權嗎?
結論:100萬以上之採購案,不得適用優採身障辦法第4條之優先採購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
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
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
優採身障辦法第3條第6項: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同辦法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
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於[合理價格
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優先採購:(略)_。
QA4:
四、按照本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的規定,一定金額 100 萬元以下才要優
先採購,如超過 100 萬元以上,是否就可以不必優先採購?
是,但本辦法所規定的比率,是以單位全年度採購第 3 條第 1 項
及第 2 項物品及服務項目總金額來計算分母。所以,貴單位如果所有
標案都在 100 萬元以上,還是有須達成 5%比率的壓力。因此,建議
貴單位可以依第 5 條第 3 項,採分包方式達成 5%比率。
QA5:
五、既然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物品及服務項目的採購,即使在 100
萬元以上金額也要計入分母,也就是都要採購,為何還要分一定金額
100 萬以下優先採購?
這是為配合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規定及政府機關採購實務,將一
定金額訂在 100 萬元以下,除方便機關採選擇性或限性招標外,亦符
合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69 條強制優先採購意旨。因此,若義務採購
單位 100 萬元以下標案採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以公告方式辦理招標,
若招標公告無載明優先決予機構團體文字,則不適用第 5 條第 2 項已
完成優先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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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08:32,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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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08:32, 1F
感謝,已更正
※ 編輯: OolightoO (223.137.195.176 臺灣), 07/25/2019 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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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21:12,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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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21:12,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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