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地所發文戶所釐清疑義好像很難?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蒼月潮)時間5年前 (2020/05/18 22:54), 編輯推噓3(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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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mz0704 (阿俗)》之銘言: : 小弟在地所當審查 : 審繼承登記時 : 有時會遇到相關權利人戶籍資料有疑義 : 例如以前有收養記事 現在沒有 這個應該是過錄錯誤? 戶籍地戶所更正沒錯 : 或者有因喪失國籍又回復而致子女母名不同的狀況 請民眾去辦理母姓名變更? : 而從我可以調閱的資料來看 : 確有登記錯誤遺漏而有辦理更正登記的空間 : 為了不讓申請人舟車勞頓 : 我就發文函詢管轄戶所 : 想說基於行政一體 也簡政便民 : 主旨 說明都敘明的非常具體 : 希望戶所能就相關疑義一併釐明 : 結果回文就是 : 回覆我我自己也能從系統調閱的資料 : 對於相關疑義完全不予理會 : ——「依權責卓處」 : 於是 : 我還是要開補正請當事人自己去釐清@@ : 但感覺就是一個傻眼= = : 想請教 : 依行政程序法 戶籍法及施行細則 : 都有得由行政機關查明後辦理更正 : 並通知相關權利人的規定 : 是我的請求太過分嗎? 你的要求沒什麼大問題 問題在上面兩個更正或變更事項 可能都需要辦理身分證換證或是戶口名簿換發 請民眾或代書跑趟戶所會比較簡單 其實戶政也對地政有點感冒 最感冒的就是萬惡的印鑑證明XDD 明明是地政要的東西= =“ 偏偏要戶所來背書開立 再者就是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 也常拉著戶政去確認門牌位置 問題是民國60年之前的建物門牌號碼 幾乎都是口頭申報 除非該門牌承辦會通靈 不然誰曉得這建物門牌是不是當初的位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40.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89813655.A.8A6.html

05/19 02:40, 5年前 , 1F
門牌位置你們會派員去唷,我倒是從來沒看過戶政的去,
05/19 02:40, 1F

05/19 02:40, 5年前 , 2F
因為其實戶政去真的浪費時間而已,建管和稅捐比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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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2:41, 5年前 , 3F
印鑑證明又不是只有地政要,當然地政是最大宗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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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41, 5年前 , 4F
私人機關也需要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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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45, 5年前 , 5F
戶政只知道發,不知道用途…真神奇
05/19 18:45, 5F

05/19 20:28, 5年前 , 6F
向法院拋棄繼承也需要印鑑證明
05/19 20:28, 6F

05/19 21:59, 5年前 , 7F
印鑑不是只有地政要沒錯,但反對廢印鑑證明最大聲的都是地
05/19 21:59, 7F

05/19 21:59, 5年前 , 8F
政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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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22:01, 5年前 , 9F
私人機關要印鑑證明真的是有點莫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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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3:44, 5年前 , 10F
印鑑證明就你們的業務背書開立會少一塊肉?
05/20 13:44, 10F

05/20 14:36, 5年前 , 11F
印鑑證明是地政事務所想找人墊背 土地登記規則就明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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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4:37, 5年前 , 12F
權利人可以到地政事務所登記印鑑 偏偏地政事務所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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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4:38, 5年前 , 13F
要推出去 更有那種法院公證駐外單位認證的授權書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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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4:38, 5年前 , 14F
以辦理不動產登記了 地政事務所還是叫民眾去申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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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4:39, 5年前 , 15F
鑑證明 這根本就是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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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4:40, 5年前 , 16F
其實印鑑證明的功能只有一個 證明契約書跟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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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4:41, 5年前 , 17F
上的印文是權利人所有的印章鈐蓋的 如果有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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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4:42, 5年前 , 18F
權利人要舉出反證 去否定土地登記不是權利人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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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4:46, 5年前 , 19F
https://reurl.cc/X6agNR 內政部多年前委託做的研究
05/20 14:46, 19F

05/20 14:49, 5年前 , 20F
大部分的民眾申請印鑑證明根本不知道它的功用跟危險
05/20 14:49, 20F

05/20 14:50, 5年前 , 21F
在哪裡 只是代書跟地政事務所叫他去辦就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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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4:50, 5年前 , 22F
等出了問題以後 就死路一條無可挽回
05/20 14:50, 22F

05/20 14:51, 5年前 , 23F
一旦進入訴訟程序 都是等著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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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4:53, 5年前 , 24F
民事訟訟法明定私文書經本人蓋章推定為真正 印鑑證明
05/20 14:53, 24F

05/20 14:54, 5年前 , 25F
跟印章交給他人 之後在什麼文書蓋用 要如何舉出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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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4:55, 5年前 , 26F
讓法院相信那是別人盜用盜蓋?所以當初民法166條之1
05/20 14:55, 26F

05/20 14:55, 5年前 , 27F
就是要解決不動產登記弊端 然後這條條文立法通過後
05/20 14:55, 27F

05/20 14:56, 5年前 , 28F
經過20年從來沒有發布命令正式實施 看是誰在阻擋
05/20 14:56, 28F

05/20 15:01, 5年前 , 29F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請地所多加宣導啊
05/20 15:01, 29F

05/20 15:03, 5年前 , 30F
還有法院也一樣 經過公證或駐外認證授權書辦理領取
05/20 15:03, 30F

05/20 15:04, 5年前 , 31F
提存 還要印鑑證明做什麼 分明是增加法律所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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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5:05, 5年前 , 32F
公證人公證過我國駐外機關人員認證過的還不能信任唷?
05/20 15:05, 32F

05/20 17:37, 5年前 , 33F
印鑑證明本來就只是義務人免親自到場核對身分的其中一項,現
05/20 17:37, 33F

05/20 17:37, 5年前 , 34F
在又多一個線上聲明可以用,當然民法166-1能施行最好。授權書
05/20 17:37, 34F

05/20 17:37, 5年前 , 35F
還要看授權標的還有範圍能不能用,當然符合規定還要求授權人
05/20 17:37, 35F

05/20 17:37, 5年前 , 36F
印鑑就是地所的問題。
05/20 17:37, 36F
文章代碼(AID): #1Umg6NYc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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