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縮短實務訓練問題
有關縮短實務訓練規定如下所述: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
工作經驗。]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該員所填資料經審核無誤,並
符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0 條規定,擬請同意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2個月。
因為我只有考上類組的委三實授證明,目前是五功二,若我今年高考報到,是否視同新兵
,一樣要綁約三年四個月,且頭二年考績無法作為升等依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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