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不會罵人的謝宜容 Re: AI專案成最後稻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saltlake (SaltLake)時間10小時前 (2024/12/22 09:54)推噓-1(0推 1噓 4→)留言5則, 2人參與討論串3/4 (看更多)
※ 引述《howard1087 (123)》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 實在講,設計我國公務體系的大德當然早就預見這種問題,因此訂有相關保護
: : 公務員的規範條文。相較於私人公司,公務員多了一堆積極或消極對抗長官直接
: : 間接無理要求的規定。當然這種保障公務員的條文,會降低工作「效率」以為代
: 我是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書記洪瑞壕,你是說像這種法條?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7 條
: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
: 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
: 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 我使用過一次違反刑事法律這段啦,後果就是被各種花式玩弄,公務員應該都能理解吧。
^^^^^^^^^^^^^^^^^^^^^^^^^^^^^^^^^^^^^^^^
只要有社會經驗的都理解。
私人公司,主管乃至於老闆,難道就不會下達涉嫌違法違規的命令?
然後呢?
公務員還有上面的《公務員保障法》第十七條可以拿來和長官說理,私人公司呢?
大家要猜猜有哪一家私人公司的內部規章會有類似條款?
私人公司的員工遇到本文前公務員的狀況,就不會被主管穿小鞋?
甚至不用主管直接指示,下面的人不乏會有揣摩上意者「自作主張」位主管「挽回
尊嚴」。為啥要強調自作主張? 大家想一下就該懂的。
: 反過來說,沒有違反刑事法律,就算可預見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承辦人還是要乖乖聽話,
: 決策的長官高瞻遠矚,哪是我等目光短淺的下屬可以挑戰的?
: : 價--畢竟承辦人可以合法對抗或應對長官無理要求時,無能長官的績效就會降低
: : ,從而使機關單位工作效率降低。
: : 圓貼文下面也有網友清楚回應了,績效? 壓力? 承辦人有,上級長官沒有? 期
: : 限到了,事情沒辦完或者不達標,上級長官不會受到不利益處分? 那這無能上級
: 以我的例子來說,還真的不會耶。因為整個案子只有我受到損害,被調離採購職務,
拜託好吧,有法律規定就能夠百分百消除違法事件?
「壞人」逃過法律制裁,只有公家機關,私人公司的主管和老闆全都乖乖守法?
可反過來說,違法犯紀的機關主管或公司主管,都沒有事發被抓受到懲處的?
: 要我放水的主管完全沒事,就算有白紙黑字大家都蓋過章的明確證明也一樣,那就只
: 好依刑事訴訟法送檢調啦。
公務員不服從長官而被調職職務? 當事人很痛苦,這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是諸位
公務員有沒有想過,主管為何不乾脆把不聽話的下屬解雇? 抱歉不行,因為有法律
保障。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 條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第 3 條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如果是私人公司的勞工呢? 不聽話的員工,主管除了可以如上述狀況將不聽話者
調職,還可以將之解雇。
至於勞工在被解雇方面的法律保障如下: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上面的第四款和第五款滿好用的--關鍵是,倘是公務員則沒有這種解雇條款。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這條也可以搭配使用,第二款與第四款到第六款都滿好用的。然後呢,請大家
想想,上面條款在公務員的情況之適用如何?
還有「背景靠山保護」的問題。
私人公司,尤其是我國一堆中小企業,多的是家族或家庭公司或企業,大家要
猜猜,當主管尤其是高層的多半會是怎樣的人?
再來,政府機關因為是為國家辦公的機構,不容許主管和有利人力啥的搞私人
派系,還有監察院和立法院或地方議會等等可以從制度上伸手幫客據執行涉嫌違
法的公務員。請問私人公司呢? 民主法治下的政府可以任意干預私人公司的人事
調動或處分?
: 有揭弊者保護法這種保障公務員的條文還真棒呢,什麼?揭弊者保護法沒通過!
私人員工這方面有受到比較好的保障嗎?
為何一般常識之一會說:
公務員是鐵飯碗--相較於一般私人公司而言
因為私人公司本來就是以營利為目的,公司經營只須合乎最低的公平正義保障
,也就是《勞動基準法》等有限的條文。麻煩別忘記,公司本來就是私人產業,
圖謀所有者的私人利益,那是法律保障私有財產的當然結果。相較下,政府機關
可是圖謀全國人民的利益,制度設計上本來就要有壓制不肖主管私人牟利的條款
。
: : 居然還會領薪水做事而不是領薪水打瞌睡?
: : 職場上,除了拚專業能力以外,軟實力方面就是要咧解職場規定,然後就是拚
: : 抗壓能力。老想著無論如何要「把指派工作完成」,而不先把本身職位的權利義
: : 務搞清楚,那麼別說政府機關待不下去,到私人公司被搞死的機率更高。
: 我在疾管署辦採購時,自認已經把本身職位的權利義務搞清楚,對抗權貴關說施壓,
: 結果還是在疾管署待不下去,顯然是小弟抗壓能力不足,絕對不是公務界的組織文化
不管在哪裡工作,把自己職務的權利義務搞清楚,才能「知道」並「設法」去
爭取自己權利,以及「知道」並「設法」避免接受超出自己義務範圍的工作而幫
人受累。不代表一定能夠成功。
不先搞懂職務的權利義務,被人賣了都不知道;都不用賄賂或威脅公務員或勞
工,只要說這本來就是職務義務範圍,公務員或員工就乖乖聽命。
甚至,
不先搞懂職務的權利義務,公務員或勞工自己執業違法犯紀,怪誰?
但是,
反過來看,搞懂職務的權利義務,就一定都能成功爭取權利或者對抗高層施壓?
開甚麼玩笑!
律師和檢察官熟讀法律和相關判決,都不能保證打官司必勝了。
告訴人要守法守紀不然會被處罰,然後聽者說可是有人犯法沒被處罰,所以?
所以就不可以教人要守法? 甚至要告訴人違法沒關係?
: 有問題,哭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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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34832463.A.4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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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年塑化劑事件當中,我食藥局某位公務員意外查出食品含有超標被管制
的塑化劑,接露之後引起軒然大波,該員因此立功被敘獎。
但是,一大堆食品本身和容器當中含有超標塑化劑,相關私人公司各相關部門
從產品設計、製造、檢測等,都沒有任何員工知道?
好,大家要否想想,倘若某員工向公司高層反應本司產品有此危害公眾健康安
全之事實,請問有幾位網友認為該司會給這位正直的員工敘獎? 還是更可能反過
來給該員穿小鞋、調職、甚至解雇? 另外別忘了,私人公司雇員有些是幾年幾年
的僱傭契約在簽的,期滿公司不續約呢? 更別提我大有為政府帶頭實際推廣的人
力派遣制度之人力派遣工了。
回題。幾十年來社會共識一直是,雖然公務員薪資福利肯定拚不過私人公司前
端給的,蛋是好歹遠比絕大多數私人公司要穩定,因為有法律禁止政府「任意」
解雇公務員。尤其上述《勞動基準法》從民國七十三年才通過,同年八月才開始
施行。
是啊,有上述聰明網友指出被公司不當解僱的勞工可以提出民事訴訟確認僱傭
關係,而且民事法院不向錫證法院以(人民)敗訴率高而聞名。問題是,原告負擔
舉證責任--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反之,公務員被解雇之前有一堆程序要完
成,完成那些程序過程中,當事機關有舉證責任指證當事公務員符合法律規定要
件應予解雇。私人公司有這堆繁瑣的保護程序?
另外前面指出,設立政府機關是為了人民服務,從而有一堆機關在監督,而不
當解雇更可以被媒體炒作為狗官枉法一類的新聞。相較下,私人公司與員工之間
的僱傭關係純粹是私事。除非公司大批解雇,不然單個員工和公司打官司對抗?
打官司不用錢的? (遑論還有其他成本)
※ 編輯: saltlake (114.36.209.219 臺灣), 12/22/2024 13:39:37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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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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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7:52,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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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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