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接受非主管業務的廠商招待 會被檢警約談
是這樣啦
小弟的長輩在中央某部會當主管 (不是國營事業管理司)
有次因為私人需要 跟某國營事業買東西
結果那個國營事業的窗口不知道是不是看在他是鈞部長官的份上
原價420萬元未稅 直接算他208萬元
一口氣打對折還有找
如果成交的話
這位長輩會被檢警調找去喝茶嗎
GPT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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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核心的是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如果這個半價不是公開促銷、員工價或任何符合條件
者都可取得的標準價格,而是因為「你是部會政務官」才特別給你,則折讓差額本身就可能
被認定為「其他不正利益」。若檢方認為這個利益是為了你的職務上行為而給,通常會先看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或相對應的《刑法》第 121 條;若認為是為了
讓你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則會往《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刑法》第
122 條第 1、2 項看。你是政務官,原則上屬刑法上公務員範圍,這一點不會把你排除在外
。
第二個可能罪名是圖利罪。若你對該國營事業或其業務具有主管、監督、核定、協調、預算
或政策影響權,且你明知違反法令或對外有效的一般規範,仍直接或間接讓自己取得這個不
法利益,就可能碰到《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若檢方走一般刑法路線
,則會看《刑法》第 131 條。這個罪名的重點不是「買到便宜」本身,而是是否在你主管或
可利用職權影響的事務上,明知違法地圖自己利益。
另外,雖然你問的是「罪名」,但仍要提醒:若你之後還參與與該國營事業有關的公務處理
,還可能衍生利益衝突迴避問題;這通常先是行政法與懲戒問題,但也會強化檢調對前述貪
瀆罪名的懷疑。廉政倫理規範也明確禁止公務員收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財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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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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