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病假
※ 引述《cosmo2256 (號暱稱)》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病假
: 時間: Wed May 8 20:15:09 2013
:
先猜說有點歧視的.......【您是女性】,
: 遇到長官強迫交付遠超出業務範圍能力工作
【強迫】???
那機關出納將薪水【強迫】匯到您的薪資帳戶,怎不反對?? ^_^
做工作,領薪水,【天經地義】
業務範圍?翻一下職務說明書,最後面常會出現【臨時交辦項目】
能力??
窩靠~~~大家又不是孫悟空,從石頭跳出來就會飛會跳
能力?還不就是慢慢學來的...
擺爛??不學??
怪我嘍~~給您機會學,您都【不肯】了.....
馬總統也沒學過當總統,憑啥當總統??
不就是自己決定當總統?得到了機會,就得努力當總統。
您選擇當公務員,考上了,長官交代工作了
憑啥說出【超出能力範圍】?
:
: 並強迫調離現職至與原單位甚遠之工作地點(例如台北--->台南)
【誰叫您選擇當公務員】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 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
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第 8 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
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第 9 條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
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第 10 條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
: 以至於精神產生極大壓力 焦慮惶恐 無法專心工作者
不專心於 【上級交代工作】???
:
: 能夠請病假休養嘛?
依法可以(任選)
1.辭職
2.找個男的嫁了and弄大肚子(或直接弄大肚子也行),
10個月後就可以請育嬰假,接著再請3年育嬰留停
前六個月還可以領育嬰津貼.
個人認為,機關對於兩種人,最不敢得罪.
1.要閃人的(要離的要退的皆同)
2.要當媽媽的(根本無敵大絕,考績保障,工作內容保障)
真實案例:警察體系的女警(自己google 翻翻舊聞吧,不解釋)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0.132.122.191
: → opm:自己看請假規則...-.-2天以上要醫師證明了吧?如果開到完全無工 05/08 20:17
: → opm:作能力的醫師證明...,那再說... 05/08 20:18
: → hele0830:建議簽留職停薪 05/08 21:09
: → opm:因病留職停薪先行條件是病假請到爆吧? 05/08 21:22
: → hele0830:不要看第三條,有第二條...理由可以自己想想 05/08 21:45
: → juneday:留職停薪有這麼好簽?你可以請扣薪病假~~ 05/08 21:50
: → juneday:第2條?第2條所謂的"其他情事"基本上就是指第4條除了育嬰. 05/08 21:54
: → juneday:侍親.進修以外的那幾款吧?(ex:拘役.借調.生病...等) 05/08 21:55
: → juneday:所以還是要請完延長病假仍不能銷假才能申請因病留職停薪 05/08 21:55
: → opm:除了育嬰是王牌條款,其他都要談很久吧? 05/08 22:08
總之,這篇新聞銜去看一下...
土木博士考上公務員 叫他巡視公園跑去做體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4.167.211
推
05/08 23:11, , 1F
05/08 23:11, 1F
一個月內 =/= 給您一個月準備時間.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111.254.167.211 (05/08 23:24)
推
05/08 23:25,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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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 ^_^
派令或任免遷調通知書上,有無寫下報到時間??
有就照做.
ps.那個法條一個月,通常只限於沒寫何時報到較為適用.
回去翻翻 【令】代表的意思吧.....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111.254.167.211 (05/09 00:19)
推
05/09 00:24,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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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9 00:25,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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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一直覺得忘了一樣了..後來才翻到這玩意藏在退休法...
第二項很不錯,第三項原PO(歐..原PO砍文了...)
也可以考慮看看.
3.資遣
第 7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
人員者。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
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
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
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而不願提出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二項
規定之程序予以資遣。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並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銓敘部審定其年資及給與。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四款資遣者,於機關首長考核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
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一次退休金給與
標準計算。
符合第一項條件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受
理其資遣案,於原因消滅後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資遣
。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111.254.167.211 (05/09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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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27,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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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30, , 6F
05/09 00:30, 6F
總之,給原PO(歐...原PO刪文)2個課題,去思考一下【何謂公務員】
若還是領悟不出來公務員跟政府之間的關係,還年輕的話,外面世界機會還很多
1.【監獄內執行槍決的法警】
2.SARS 期間,和平醫院 的 周經凱 醫師,跟 林佳鈴 護士 的差別.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111.254.167.211 (05/09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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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4:07,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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