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證明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mao)時間13年前 (2012/04/11 23:35), 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5 (看更多)
※ 引述《sheep1016 (梧棲小羊)》之銘言: : 小弟有個朋友最近遇到一些問題想問問各位大大~ : 他在一間公司做了兩年又五個月 : 今天主管打電話給他說已經找到新的人員!! : 所以你就做到月底,明天開始交接!! : 前一陣子許多人都在傳說我朋友不做 : 我朋友跟主管不太好,所以應該是不適任離職 : 這樣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 還有這樣公司會給遣散費嗎? : 這樣有算提前告知? 1.因為是主管提出,不是你朋友主動提出,所以算是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而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除非有以下五種狀況,不然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且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必須發給資遣費。 換句話說,除非雇主能舉證你朋友確實有不能勝任工作的狀況,不然不可以 請他走路。就算能提出,也必須付給資遣費*資遣費算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金額為 [2 + (5/12)] x 0.5 x 平均工資 2.接下來看預告期間,依勞基法第16條:雇主須於20天前提出預告 也就是雇主在今天(4/11)提出,那你朋友的最後工作日的確是在4/30沒錯 但這20天仍須支薪,且每星期有兩天帶薪的謀職假(同條) 3.所謂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就是在離職證明中註記離職原因為勞基法第11條 總結來說,你朋友現在要做的事情如下: 1.和主管確認是不是要資遣他? 用哪一條法條資遣? 會不會給資遣費? 2.會不會開非自願離職證明(也就是上面會寫勞基法11條第X款的離職證明書) 3.千萬不要簽主動離職書 4.如果主管(或公司)在紅字部分有任何一點沒做到,立刻找勞工局檢舉 當然,訴諸法律是最後手段,如果能和公司協商出一個雙方滿意的條件,也無不可。 不過記得要白紙黑字寫下來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3.146.195

04/12 03:23, , 1F
感謝大大的講解!!好清楚!!
04/12 03:23, 1F

04/12 03:27, , 2F
那請問公司沒有照規定給特休假7天
04/12 03:27, 2F

04/12 03:27, , 3F
請問可以追加回來嗎?
04/12 03:27, 3F

04/12 08:47, , 4F
追不回來的,一樣直接去檢舉吧
04/12 08:47, 4F
文章代碼(AID): #1FXQJGal (Salar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FXQJGal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