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不簽5年合約就資遣?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mao)時間13年前 (2012/04/25 17:3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irenenige (踢踢牙:))》之銘言: : 公司的同事當初和我是同時期進來, : 當初我們都是應徵採購, : 公司在今年決定開發第二事業, : 於是把我同事調過去國貿業務部門, : 老闆說會把畢生絕學交給我同事, : 所以就拿了合約書叫我同事簽, : 合約內容--> http://imgbox.com/gallery/edit/lBdw9iEn4e/1cssXRYE0TRCvTd8 : 然後沒有簽約金,每個月業務獎金3000元, : 年終是保障1.5個月,加上第二事業淨損益的6% : *合約第一條是指若未滿五年離職 : 每個月的業務獎金3000和年終的淨損益6%要全數退回 : 我同事評估過後認為這張合約很不合理 : 因此不願意簽, : 老闆就和她說這樣公司沒有她的位置,要資遣她 : 我想請問公司這樣的做法是否合裡?有沒有觸法呢? : 如果是這樣的話對勞工不是一點保障也沒有嗎 : 謝謝!! 嚴格來說,這個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 1.先講新部門的部分 此份合約書算是勞動契約,其中在獎金和5年限制算是勞動條件 而勞動條件是由勞資雙方協議的,所以並非只有"YES"或"NO"兩個選項 如果有一方不接受,那另一方只能摸摸鼻子認了~不能強迫 因此建議和老闆協調看看,說5年太長了,到時候都人老珠黃了~可不可以改2年? 2.再來講資遣的部分 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方要能舉證有下列5種情況之一才能進行資遣: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貴公司看起來並沒有以上的狀況,因此不適用這一條 倒是如果老闆硬逼你們簽合約,而你們不想同意時,其實是用第14條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也就是俗稱員工開除老闆的條文,來要求老闆給資遣費 換句話說,如果你不想簽,又想繼續工作,老闆必須舉證你有11條事實才能資遣你 如果你不想簽,又不想繼續做(反正老闆也會逼到你不想做),就用第14條領資遣費 這也是為什麼推文有說"只要有資遣費就得走路"的原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72.45
文章代碼(AID): #1FbyNVef (Salar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FbyNVef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