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試用期
不用太執著於試用期這三個字
刪除試用期規定的意思是 試用期沒有特殊特定的規定 一切照一般勞基法規定
只要合於勞基法, 他叫什麼期都沒關係
※ 引述《caviarpoooo (?)》之銘言:
: 借用原標題請問
: 現在有發紙本offer的公司
: 都會寫明三個月試用
: 期滿後為正式
: 這樣嗎?
: 台積電 鴻海 長榮
: 也會這樣簽嗎?
: 我的疑問和原原po一樣
: 勞基法早就沒有的東西
: 這些大公司還是一樣大方的規定
: 果然○島台灣
: ※ 引述《tsec (每月捐給蘋果基金會50000)》之銘言:
: : 法律上還是不成文的規定有的,連去中研院上班,都要先簽三個月的試用期聘書,
: : 連中研院都這樣搞了,民營的那些亂七八糟的公司,當然會更亂搞.
這又是另一種形式的規避方法了 因為前三個月也必須合勞基法
意思是假如想要叫你走而你又沒有勞基法上所說的重大違規事項可以隨意資遣的話
他就必須照規定來 資遣通報勞工局 然後給資遣費(雖然說年資三個月大概沒一兩百塊)
還可以領失業補助等等等的
所以聰明的老闆就想到 那我就改成 先跟你約聘三個月 時間到了
不想留就當成約聘時間到期自動離職免費叫你走 要留則再另立新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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