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加班費
因為勞動節去展場幫忙加了一天班。
收到薪資條才發現加班費是月薪/31/8 = 時薪 * 8
問過勞動局,時薪的算法是 月薪 / 30 /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26日 台勞動二字第0026202號函 認為「新制工時實施後,以「
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應如何計 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即原月薪給
付總額為二四○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二四○小時之工資,其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 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
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貼給人資的看,回我說:"員工守則第四章第1條已經規範單日工資計算方式,符合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
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勞動局的明明說月薪/30/8 是規定,只能優於這個條件,人資卻拿員工守則來壓。
真的是傻眼,重點是同事上個月一天假日加班費拿的是 時薪*8*2,
這個月開始改新制,還說只是之前給三倍現在給兩倍,又不違法,為什麼要另外通知。
真的是這樣嗎? 明明是外商制度卻越改越爛,人資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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