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勞基法一例一休懶人包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時間10年前 (2016/06/11 01:58), 10年前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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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48是彈性工時 : 你這週上48小時 下週就只能上32小時 : 馬政府時期:休息日加班八小時 前兩小時加班費是1/3,後六小時加班費是2/3 : 蔡政府修法後:休息日加班八小時 工資加倍發給(即等於多給一天薪資) : 假設某甲月薪3萬 某月其中兩天休息日加班8小時 補充說明一下。   其實現行勞基法並沒有休息日的規定,僅有第36條中每七 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然後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 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但是,由於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所以如果每天工作八小時, 一週只能工作五天,所以才會有多一天休假產生,換句話說, 如果有公司將工時平均分配至六天,是可以合法不需要給加班 費的。 但是雇主可以基於第30條第二項,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 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所以變成我每天都加班2小時,加班4天,每天扣下來的兩小時, 挪到第六天去,所以加班費是時薪*0.33*2*4。   那更狠一點的,是用第30條第三項,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 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 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直接把加班換成排假給你,反正只 要兩個月排的假有到16天,就不用給任何的加班費,所以才會有 一堆月休4天,沒加班費的排休制工作。   不過現行勞基法最超過的應該還是第30-1條第三項二週內至 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這條讓雇 主可以合法要求勞工連上12天班,才休兩天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58.1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65581494.A.1F2.html ※ 編輯: gamer (111.241.58.103), 06/11/2016 02:05:12

06/11 08:48, , 1F
第三十條真的是大漏洞...
06/11 08:48, 1F

06/11 14:31, , 2F
法律都要修到幾乎0漏洞 不然鬼島慣老闆死命鑽
06/11 14:31, 2F

06/12 14:25, , 3F
這明擺著是當年故意設的梗.嚴格說起來不是漏洞....
06/12 14:25, 3F

06/12 14:25, , 4F
這才是悲哀的地方 ..
06/12 14:25, 4F
文章代碼(AID): #1NMl-s7o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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