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司] 九玖雲端有限公司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我愛洋X)時間9年前 (2016/08/27 13:35), 9年前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6 (看更多)

08/19 15:16,
重視治安..
08/19 15:16

08/19 15:36,
我一個朋友在這裡上班 等等來問他看是怎樣XD
08/19 15:36

08/19 15:37,
初步看 如果只做客服應該不犯法阿
08/19 15:37
做客服不犯法? 刑法第30條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幫助犯是共犯的類型之一,必須要有「不法之行為」可供從屬 如賭博罪成立,那客服可以算是幫助他人賭博之行為,係屬於幫助犯 那當然可成立幫助提供賭博場所罪。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之賭博場所係指提供賭博或聚眾賭博場所而言,此場所並非限定於有形 之場所,若為網路空間或提供傳真、電話供人賭博,亦屬之。雖係於外國為 合法可供投注之賭博行為,但犯罪之行為地及結果地有一於中華民國領域之 內者,亦適用,我國刑法。

08/19 16:19,
本文重點:賭博罪 罰錢了事
08/19 16:19
是賭博罪阿,可是不是公然賭博,是提供場所供人賭博罪

08/19 16:57,
我聚賭最多罰三千
08/19 16:57
我想這位大大是不是有什麼誤會,刑268條之法律效果 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課三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三千元罰金(此三千元要乘30倍) 不是單純3000元的罰金

08/19 23:33,
請問樓上,這樣會留案底嗎?
08/19 23:33
依據我國人民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條例(民間通俗用語良民證) 犯罪處有期徒刑以上,當然會登載於證明書中,如為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未有再有處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之記錄者,免於登載,或受緩刑宣告,經期滿未經撤銷者 (如緩刑期間仍會登載)。 看你所謂的案底是什麼,如果是良民證,依上述不一定會載於 良民證上,看你的情況定之,而如果是法院、或地檢署的刑案 註記系統,那一定會在上面。

08/20 01:49,
內文寫:訊後將全案依賭博罪嫌移送 留案底?感覺也還好啊
08/20 01:49
是阿,看個人啦,如果是緩起訴應該一般人不會知道啦 如果是緩刑或有期徒刑,那就幾年內你的良民證上面就會記載了 如果重視這個的公司,不知道會怎麼想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0.1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72276127.A.08D.html

08/27 14:01, , 1F
過失罪也有案底嗎?
08/27 14:01, 1F
依下面核發條例看來 是的 過失如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一樣會登載 於刑事證明書上,除非是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且易科罰金、易服拘役 或易科罰金者,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有受有期徒刑之罪者,免於登載 。 刑事證明書核發條例 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編輯: tjtjtjkimo (114.38.0.183), 08/27/2016 14:23:22
文章代碼(AID): #1NmIQV2D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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