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安胎變成留停,想拿回薪水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workforce)時間9年前 (2017/04/23 17:49), 9年前編輯推噓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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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t ()》之銘言: : 我的安胎假申請跨過年底12/31 : 日,今年應該要有30天半薪病假,我也依照流程提出今年病假假單,假單經過主管核准,但是薪水卻沒領到,生完回公司人事處經辦說明去年底已把假用完,因此去年底至今都是留職停薪。 : 但是我想要回我該有的薪水,養寶寶真的很需要錢,知道可以勞工局申訴或調解,又想婉轉的跟老闆談,卻不知該怎麼做比較好 : 想透過勞工局的原因是因為,自己的老闆不挺員工,人事主管不管事,人事經辦權利比較大,看你順眼才對你好。當面問過人事經辦,他很肯定我就是留停沒得談,他已經吼很大聲了,我再問他應該會翻桌。 : 想找公司談的原因只有考量還要繼續上班。之前醫生診斷證明被公司稽核轉寄給所有同事,實在是很侵犯個人隱私,對於找誰談根本不知道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2項: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安胎休養假跟普通傷病假是不同性質的, 所以雇主就不得以請超過30日為由要求勞工辦理留職停薪, 而且依上開法令,安胎假的期限併同住院傷病假, 期限是兩年內一年,但妳懷孕也不可能超過一年, 因此基本上到生產前都可以檢具醫生證明提出安胎假, 直到產前一個月或生產時就可以轉換成產假了, 雇主拒絕的話最好也留下被拒絕的證明, 那雇主就會違反性平法第21條了。 如果還想繼續在同公司工作,那就只能試著用法令的角度跟雇主協商, 或是具備好相關的證據, 等產後復原再討公道吧! 總覺得我們國家對於母性保護雖然都有規定, 但勞工往往也不太了解,了解的也不敢去討, 去討的也不一定討的到,就算討到了又要一邊生產真的是身心俱疲, 難怪我們生育率這麼低,衛福部不知道有沒有收集到這些資料。 最後想跟原po說一句辛苦了,祝一切平安。 -- 労働力量,來自我們的能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234.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92940976.A.C0E.html ※ 編輯: workforce (36.236.234.99), 04/23/2017 17: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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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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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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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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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_7YmmE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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