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資方擅自變更工時
原本是週休二日的輪班制,現在更改為做2休2輪班
雇主若未取得勞工同意,即更動工作時間者,該勞工自得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利之虞者」之規定,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四項規定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如果公司提前2個月公告變更,那我在最慢什麼時候要提出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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