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試用期? 警告信? 這些都違反勞基法吧???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聽媽媽的3345678)時間5年前 (2020/11/01 22:38), 編輯推噓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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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企業可以用約聘3個月的契約 如果到職時有簽名 3個月後考核沒過就是拜拜 過了就是再簽一份正式員工的契約 很多公司都這樣 然後你說的警告信例子 要求自己提離職 這個違法了,絕對告的贏 除非勞動契約將這個情況 列為情節重大予以記大過 公司才可以依法開除,不用附資遣費 若單純是老闆依各人喜好來判定的話 勞工有權去申訴 多半是要的到資遣費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253.10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04241520.A.49C.html

11/01 23:21, 5年前 , 1F

11/01 23:21, 5年前 , 2F
不是什麼工作都能簽定期契約的。
11/01 23:21, 2F

11/01 23:22, 5年前 , 3F
而且定期或不定期在面試的時候就要講好,如果面試說不定期
11/01 23:22, 3F

11/01 23:23, 5年前 , 4F
結果到職簽定期契約,這個可以去告公司背信。
11/01 23:23, 4F

11/02 12:11, 5年前 , 5F
推樓上,定期不定期是看工作性質決定,不是公司決定
11/02 12:11, 5F

11/02 12:12, 5年前 , 6F
如果公司可以決定這種事,那每月重新簽約就好啦!!哪裡
11/02 12:12, 6F

11/02 12:12, 5年前 , 7F
還需要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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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2:13, 5年前 , 8F
錯誤資訊
11/02 12:13, 8F

11/02 12:17, 5年前 , 9F
未符合定期契約條件簽定期是違法的
11/02 12:17, 9F
文章代碼(AID): #1VdiXmIS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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