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補教業最低服務年限及離職預告
補教業當行政導師
從去年10月份至今
今年7月份有簽
一份 最低服務年限一年才能離職
一份 離職需提前三個月前告知
違反以上兩個都是各付出一個月薪資為罰款
公司薪資沒有問題 也有提供加班費
但工作內容跟當初面試時候不太一致
原先只需要帶一個年級的班
但主任不想另外聘人
等於我一個人要負責兩個年級
這不是最大的問題
這一年內最大的執行長(也是老師)
每次來我們分校上課時 都會對學生 老師 包含我
羞辱 言語人身攻擊 我們並沒有做錯事
單純他個人心情不好
長期下來 職場言語暴力已經忍無可忍
查了勞基法
https://i.imgur.com/HP4loB4.jpg

公司沒有提供公司外的職業培訓和費用
也沒有補償金
對於我簽署的第一項契約 是否已經無效
所以沒必要待到下一個一年結束才能離職嗎
又勞基法規定工作滿一年提離職預告是20天前
那我簽署的第二項契約 也違法 無效
只需要提前20天提出嗎
家人說光是長期職場言語暴力
對精神身心的創傷
就已經可以完全無視這些契約
因為已經危害勞工權益
請問是這樣嗎
謝謝各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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