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跟前幾家公司要求開立服務證明
※ 引述《gsp0309099 (笑看紅塵只為紅顏)》之銘言:
: 最近我要報名一項考試,
: 報考單位的簡章要求提交服務證明書,
: 並提供了特定格式,
: 用來證明我在其他公司
: 做過相同職務的經驗。
: 但我聯繫了好幾家前公司,
: 他們都不願意開具證明,
: 感覺只是為了省事不幫忙,
: 甚至表示只能由前公司自行決定
: 是否開具服務證明
: 我查了資料,發現勞工有權要求前公司
: 開立服務證明書,
: 且不一定要使用公司自己的格式,
: 有些說你不在職了 或離職太久了
: 拒絕開立服務證明書。
: 請問現在的法規到底是如何規定的?
: 如果公司不配合,我真的沒辦法要求嗎?
: 有沒有申訴或投訴的管道?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81778/81796/81939/post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
不得拒絕。」
服務證明書之記載事項
服務證明書目的是證明勞工的工作經歷,以利於勞工求職之用,因此不得紀載不利於勞工
求職的事項。
如果雇主拒絕/遲未發給服務證明書
如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依同法第79條,得處新臺幣
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可至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
局(處)】提起申訴或申請調解。
勞工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之期限
勞動基準法第19條所稱之「勞動契約終止時」,自應包含「勞動契約終止之後」;並且依
同法第7條規定,雇主本應保管勞工名卡至勞工離職後5年。因此,若勞工之勞動契約後5
年內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看起來超過5年就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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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IceS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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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ceSaint (59.125.180.199 臺灣), 09/17/2025 11:28:23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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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1:50,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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