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假日加班費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時間13小時前 (2025/09/29 22:42), 11小時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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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pongeboyz (spongeboyz)》之銘言: : 公司本身是週休二日 : 不過時常會有需要六加班的部分 : 有時候不行也能日加班 : 舉例上個月假日加班3天 : 扣除掉平日加班的加班費後,平均除下來一天假日只有1200出頭 : 以月薪36000計算,正常理解是週六加班等於休息日加班,算前2 *1.34後6*1.67吧 : 一天應該要有1900左右…… (重新查了法規,先前回答有錯,應更正如下) 依照勞基法 第24條 第二項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 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 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 又三分之二以上。 所以你的算法沒有錯。 : 後來詢問是說公司是禮拜六是休假日,禮拜日是休息日 這個應該是講反了,不過不影響結論就是了 勞基法 第 36 條 1.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3.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 長工作時間總數。 只有休息日才能加班 : 休假日的加班費是做1給8,等於150*8=1200…… 這個部分應確認為例假日,還是休假日。 休假日的定義依照勞基法第 37 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 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而休假日上班規定則依照勞基 法第39條第一項第二款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例假日的話,原則上不能上班,唯依照勞基法 第 40 條 1.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 事後補假休息。 2.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得在上述突發狀況下才能上班,並應給予補假 : 請問這樣有合理嗎?而且不是應該一天休息日一天例假日 : 休假日是只有國定假日那些才算? :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22.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759156953.A.852.html ※ 編輯: gamer (119.14.22.55 臺灣), 09/29/2025 22:43:05 ※ 編輯: gamer (119.14.22.55 臺灣), 09/30/2025 00:35:28
文章代碼(AID): #1esfhPXI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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