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Facebook工程發佈技術的幕後故事

看板Soft_Job (軟體人)作者 (ggg)時間14年前 (2012/04/16 15:55), 編輯推噓3(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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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demonkey (程式猿)》之銘言: : 討論方向出現了open source和眼界的議題, : 我就順便分享個疑問好了 : 我每次參加國科會自由軟體授權課程的時候, : 在休息時間幾乎都會聽到教授和學生、或是同事聊到 : 『要選擇哪個授權才能釋出最少的成果』 : (談話內容不一定這麼直接,不過就是這個意思) : 聽到這樣的對話,我的心中都會出現N個大問號, : 無法理解這個自由軟體計畫發生什麼事情了 : (之前有想過寫信給阿貴教授討論,不過忘了...) ========================================================================== 對於一個有祖傳秘方這種傳統的地區, 智財權的擁有與保護一直就是軟體產業 難以成長的關鍵. 打造一個好用的軟體跟打造藝術品有其相似之處, 但軟體可以改造大量複製, 又是整個系統不可或缺, 自然而然就覺得這是能因量大而獲利的東西, 何況 一個人人都想要使用的 "藝術品", 其高品質與堪用的需求自不待言. 台灣對 open source 的想法跟外國的大公司在想法上並無不同. open source 當然不會是大公司正在吃飯的傢伙. 但大公司崩解時, 有著作權的員工可能會 釋出 source code 成為 open source. 1980 年時, 有位南部國立大學的教授大老被 AT&T 的 Bell Lab 禮遇當其訪問 學者一年. 大老去的時候問說有甚麼可以替研究所幫忙的? 就請他替研究所申請 學術研究合作把 Bell Lab 的 UNIX source program 分享回來. 記得當年填寫 文件時, 認定這是學術資源, 不小心把其原始文件填寫為將置於學校圖書館, 提 供 "open public access", 結果折騰了很久, 要不是這位大老對方非常看重, 特別看面子服務之下, 才由其圖書館的管理人員來函暗示: 這是該公司的財產, 即使是學術合作, 合作單位也不能因之提供 public access. 最後寄來的是三卷 大型主機用的磁帶及幾篇 Bell Lab 計算機研究室幾位老大的三篇論文. 美國西岸的伯克萊大學有個跟 AT&T 及 DEC 合作的 BSD UNIX 版本(即 DEC 的 Ultrix OS), 當199X網路興旺時, 改出了個使用 open source compiler 改編 的386BSD, 但最後學校怕與 AT&T 起智財權爭議, 就全部改列為 open source, 但學校就不再支援經費投入. 美國的很多大公司會使用 open source 做全部的參考與改寫, 然後換名稱與術 語成為自己的主要工具或產品. 參與原來 open source 的團隊人員會被請去參 與開發計劃, 這些人當然是高薪聘請. 這就是請來專業又有經驗的頂尖人才. 這世界當然有高手能拿了 open source 參考後, 寫出更好更上一層樓的軟體. 但新看的跟原來有參與經驗的不能同日而語, 公司要靠新手追上拿 open source 改寫成商業運作的團隊, 當然是有其難度與勝出機會, 但找一個全新的應用, 新 看的新手還是有機會事半功倍的達成. 所以關鍵在創新的應用與藉助既有成果的轉化能力. 這種事, 軟硬體都是相同的, 合法的智財權就來自創新, 而參與 open source 使之開放就在於取得眾人的肯定 與身價的宣傳認可. 但商業運作就必須全部改寫, 亂抄亂改可能掉入陷井. 不想 open, 其實就是沒把握住自己開發的優勢, 畢竟這裡仍然有智財權的規則在, open 並不是表示任何一方可以隨意竊據為己有!

04/16 17:20, , 1F
智財權, 要申請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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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9:04, , 2F
東西寫下去就有著作權了,不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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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0:41, , 3F
你作夢啊? 你得先證明是你先寫的. 再來, 你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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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0:41, , 4F
有去美國嗎? 別太遠, 香港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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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金庸必須提出申請,才擁有笑傲江湖的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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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把刀也必須提出申請才擁有他小說的著作人格權?你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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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看台灣,或者美國、香港,哪個單位有受理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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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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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7:17, , 9F
著作權於著作完成即享有,日後若與他人有爭議才需提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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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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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如果你今天寫出來的東西, 被抄去, 你就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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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先寫的, 不就講得很清楚了, 不管哪一國, 你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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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 你是第一人. 否則, 你著什麼作權? 不管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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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9:11, , 14F
文學, 都出現過不少這種分爭. 金庸現在還在美國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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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 你說是你的又如何. 打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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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9:31, , 16F
兩位扯遠了... 著作權是否需要申請, 和如何證明, 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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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法條, 是說, 你做的, 就是你的. 但很多人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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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沒搞清楚實際, 你得證明你比某甲先. 特別在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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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 你就是抄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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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0:23, , 20F
向官方申請專利是最好的證明, 但, 卻不是證明的唯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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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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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在"申請"的時候,要怎麼找到那個"某甲"?法條上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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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0:47, , 23F
定你做的就是你的,跟上法院打官司是兩回事啊 (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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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0:52, , 24F
利用專利去保護或許大家都想過,但軟體的專利實在不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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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0:53, , 25F
專利和著作權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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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0:57, , 26F
你腦子還真的轉不過來, 你今天open 你的東西, 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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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東西, 你是原創, 所以你享有著作權. 但當有某甲來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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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東西時, 你發現了, 去告他. 這時你就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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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你的, 麻煩你要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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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底要跟誰申請,這個著作權才會歸你?權利的歸屬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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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發生糾紛時的處理方式能夠混在一起,我也是相當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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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著作權不用open,只要寫下去的當下就有,甚至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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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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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若是三行以上相同就會被告犯抄襲. 抄binary code就很容易 被逮. 通常電路或原始碼是藏入一些特殊模組, 若功能相近, 又 同樣出現那個自己也說不上為甚麼的特異功能, 就是抄襲. 著作權被改為 產生就生效獲得, 那是還得看在那裡發生及公布使 用的時間. 不公布都會是屬於 "公司機密" 行為, 可以對內部洩密者告訴. 若競爭方同時開發相同技術, 或被外部破解, 快速跟上又避開陷 井, 就會分不清是誰先產生. 著作權對相同性質功能並沒有排他 性. 樣式及使用方式是可以先申請專利以求保護. 碰上同行的行家, 本來就難以排除競爭. 台灣以前的機械黑手到 國外參觀展場的小型工具機, 只要讓他試用幾下, 回家就能做出 類似功能的一套出來接著外銷, 全然不必買一台回家拆解照抄. 一眼就被行家望穿, 也不要太寄望於法律, 靠的是競爭者追不過.

04/17 11:27, , 34F
權利的歸屬, 你還是得證明是你的. 沒發生糾紛, 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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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專利這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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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並不必然具有同性質功能的排他性, 後製做的只要不犯抄襲, 還是可以另做一套.

04/17 12:00, , 36F
其實我覺得Lordaeron是把著作權和專利權搞混了...
04/17 12:00, 36F
台灣把著作權這種告訴乃論的民事處罰, 違反一般國家做法, 被老美逼成跟專利 保護同樣的刑事刑庭 非止於告訴乃論 的公訴罪 就是容易跟專利權混淆.

04/17 14:09, , 37F
台灣也是告訴乃論. 沒人告你, 你都可以認為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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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有人告你時, 就麻煩你拿出你哪句, 我寫的, 所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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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4:10, , 39F
沒抄誰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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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的 MP3下載複製抄襲事件是 告訴乃論? 那個警察與檢察官何以如此主動? 台灣是法令多如牛毛, 獎金一出, 撿調就抓一條出來辦! 沒人告不抓, 是因為 沒獎金或著背後沒高層(如立委)刀子逼著, 沒事幹嘛找事? MP3 的歌也是可以自己唱自己錄, 抄襲連轉錄後都跟原唱資訊記錄不同! 若說著作後, 等著就有國家公權力保障你, 那是錯的. 告狀也得有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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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的事件, 是檢察官收到黑函檢舉, 且無搜票的情形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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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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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覺得必須經過法律訴訟之後,你才擁有相關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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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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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9:17, , 44F
條文不就寫的一清二楚? 要扯什麼不容易證明那不是法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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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9:18, , 45F
面問題..再爭下去也沒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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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0:34, , 46F
-_-" 你高興說什麼是你的都可以, 只要沒人跟你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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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0:35, , 47F
當有人跟你爭時, 就請你用:我"先創作的" 去證明吧.
04/17 20:35, 47F

04/17 21:11, , 48F
所以,你到底要去哪邊申請著作人格權呢?申請書上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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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1:12, , 49F
甲"又是誰呢?然後,如果照你的邏輯,沒上法院被告,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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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1:12, , 50F
在法院上提出"申請文件"證明著作權屬於你之前,著作權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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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1:13, , 51F
不屬於你的話,你又憑什麼控告別人侵權呢?你到底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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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1:14, , 52F
"取得權力"的條件和"保障權力"的條件的差異了沒?這樣子
04/17 21:14, 52F

04/17 21:14, , 53F
很難溝通啊...
04/17 21:14, 53F
告訴乃論的民事庭, 就是受害人需具狀先告訴法庭, 請其告知侵權人到庭, 並且自備證物, 由法官審問判決. 非告訴乃論的公訴, 就是只要檢舉, 檢警就必須主動偵察, 拘提, 扣押物件. 成大 MP3 事件就是那個警察到學校宿舍, 主動偵察, 根本就沒有告狀的特定 對象, 就進行了普查式搜查, 這是典型的主動公訴行為. 黑函 跟 訴狀那能 相提並論. 若非公訴罪名, 請問那個民眾能隨意調動軍警撿調? 專利權是以國家公權力保障, 侵犯專利才有公訴罪, 軍警檢調必須接受被害人 要求就主動偵檢扣押. 著作權並非專利權, 很多國家都區分的很清楚. 著作是再敘述, 不是發明. 並 不享受獨佔專賣的特權. ※ 編輯: ggg12345 來自: 140.115.4.90 (04/17 22:40)
文章代碼(AID): #1FYz1rKs (Soft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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