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Facebook工程發佈技術的幕後故事
※ 引述《codemonkey (程式猿)》之銘言:
: 討論方向出現了open source和眼界的議題,
: 我就順便分享個疑問好了
: 我每次參加國科會自由軟體授權課程的時候,
: 在休息時間幾乎都會聽到教授和學生、或是同事聊到
: 『要選擇哪個授權才能釋出最少的成果』
: (談話內容不一定這麼直接,不過就是這個意思)
: 聽到這樣的對話,我的心中都會出現N個大問號,
: 無法理解這個自由軟體計畫發生什麼事情了
: (之前有想過寫信給阿貴教授討論,不過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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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有祖傳秘方這種傳統的地區, 智財權的擁有與保護一直就是軟體產業
難以成長的關鍵.
打造一個好用的軟體跟打造藝術品有其相似之處, 但軟體可以改造大量複製,
又是整個系統不可或缺, 自然而然就覺得這是能因量大而獲利的東西, 何況
一個人人都想要使用的 "藝術品", 其高品質與堪用的需求自不待言.
台灣對 open source 的想法跟外國的大公司在想法上並無不同. open source
當然不會是大公司正在吃飯的傢伙. 但大公司崩解時, 有著作權的員工可能會
釋出 source code 成為 open source.
1980 年時, 有位南部國立大學的教授大老被 AT&T 的 Bell Lab 禮遇當其訪問
學者一年. 大老去的時候問說有甚麼可以替研究所幫忙的? 就請他替研究所申請
學術研究合作把 Bell Lab 的 UNIX source program 分享回來. 記得當年填寫
文件時, 認定這是學術資源, 不小心把其原始文件填寫為將置於學校圖書館, 提
供 "open public access", 結果折騰了很久, 要不是這位大老對方非常看重,
特別看面子服務之下, 才由其圖書館的管理人員來函暗示: 這是該公司的財產,
即使是學術合作, 合作單位也不能因之提供 public access. 最後寄來的是三卷
大型主機用的磁帶及幾篇 Bell Lab 計算機研究室幾位老大的三篇論文.
美國西岸的伯克萊大學有個跟 AT&T 及 DEC 合作的 BSD UNIX 版本(即 DEC 的
Ultrix OS), 當199X網路興旺時, 改出了個使用 open source compiler 改編
的386BSD, 但最後學校怕與 AT&T 起智財權爭議, 就全部改列為 open source,
但學校就不再支援經費投入.
美國的很多大公司會使用 open source 做全部的參考與改寫, 然後換名稱與術
語成為自己的主要工具或產品. 參與原來 open source 的團隊人員會被請去參
與開發計劃, 這些人當然是高薪聘請. 這就是請來專業又有經驗的頂尖人才.
這世界當然有高手能拿了 open source 參考後, 寫出更好更上一層樓的軟體.
但新看的跟原來有參與經驗的不能同日而語, 公司要靠新手追上拿 open source
改寫成商業運作的團隊, 當然是有其難度與勝出機會, 但找一個全新的應用, 新
看的新手還是有機會事半功倍的達成.
所以關鍵在創新的應用與藉助既有成果的轉化能力. 這種事, 軟硬體都是相同的,
合法的智財權就來自創新, 而參與 open source 使之開放就在於取得眾人的肯定
與身價的宣傳認可. 但商業運作就必須全部改寫, 亂抄亂改可能掉入陷井.
不想 open, 其實就是沒把握住自己開發的優勢, 畢竟這裡仍然有智財權的規則在,
open 並不是表示任何一方可以隨意竊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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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若是三行以上相同就會被告犯抄襲. 抄binary code就很容易
被逮. 通常電路或原始碼是藏入一些特殊模組, 若功能相近, 又
同樣出現那個自己也說不上為甚麼的特異功能, 就是抄襲.
著作權被改為 產生就生效獲得, 那是還得看在那裡發生及公布使
用的時間.
不公布都會是屬於 "公司機密" 行為, 可以對內部洩密者告訴.
若競爭方同時開發相同技術, 或被外部破解, 快速跟上又避開陷
井, 就會分不清是誰先產生. 著作權對相同性質功能並沒有排他
性. 樣式及使用方式是可以先申請專利以求保護.
碰上同行的行家, 本來就難以排除競爭. 台灣以前的機械黑手到
國外參觀展場的小型工具機, 只要讓他試用幾下, 回家就能做出
類似功能的一套出來接著外銷, 全然不必買一台回家拆解照抄.
一眼就被行家望穿, 也不要太寄望於法律, 靠的是競爭者追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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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並不必然具有同性質功能的排他性, 後製做的只要不犯抄襲,
還是可以另做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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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把著作權這種告訴乃論的民事處罰, 違反一般國家做法, 被老美逼成跟專利
保護同樣的刑事刑庭 非止於告訴乃論 的公訴罪 就是容易跟專利權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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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的 MP3下載複製抄襲事件是 告訴乃論? 那個警察與檢察官何以如此主動?
台灣是法令多如牛毛, 獎金一出, 撿調就抓一條出來辦! 沒人告不抓, 是因為
沒獎金或著背後沒高層(如立委)刀子逼著, 沒事幹嘛找事?
MP3 的歌也是可以自己唱自己錄, 抄襲連轉錄後都跟原唱資訊記錄不同!
若說著作後, 等著就有國家公權力保障你, 那是錯的. 告狀也得有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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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的民事庭, 就是受害人需具狀先告訴法庭, 請其告知侵權人到庭,
並且自備證物, 由法官審問判決.
非告訴乃論的公訴, 就是只要檢舉, 檢警就必須主動偵察, 拘提, 扣押物件.
成大 MP3 事件就是那個警察到學校宿舍, 主動偵察, 根本就沒有告狀的特定
對象, 就進行了普查式搜查, 這是典型的主動公訴行為. 黑函 跟 訴狀那能
相提並論. 若非公訴罪名, 請問那個民眾能隨意調動軍警撿調?
專利權是以國家公權力保障, 侵犯專利才有公訴罪, 軍警檢調必須接受被害人
要求就主動偵檢扣押.
著作權並非專利權, 很多國家都區分的很清楚. 著作是再敘述, 不是發明. 並
不享受獨佔專賣的特權.
※ 編輯: ggg12345 來自: 140.115.4.90 (04/17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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