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看板Soft_Job (軟體人)作者 (蒼崎橙子)時間1周前 (2024/04/19 12:47),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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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調搜索 != 法院判決,也就 != 確定違法 2. 我看了一下那個專案,他是用Apache-2.0 大大你在開專案選協議時有自己讀過內文嗎? 3. 在台灣,開源協議授權是合法的契約,你程式安裝流程或宣告有要求同意 基本上就跟開發者沒關係,尤其是純源碼釋出的 宣告的有效性,也是有相關指引的,不是在根目錄貼個授權就算數 不然也不會有個時期,大量的patch review都是在程式碼抬頭加入一串GPL宣告 這個有釋出二進制檔,所以關鍵點在下載與安裝的流程有沒有合法避開責任 4. 基於你下面那整串請立委修法的段落,我是嚴格懷疑你在帶風向啦 當然也可能是氣頭上的情緒化用詞,不過,不影響整串推文被引導的結果 5. 「不正方法」也不是什麼新東西,而且很明顯是法律用詞,隨便餵狗就一堆討論 不懂在座的大家為什麼要各種基於「我流解釋」的討論這個議題,然後開始滑坡 6. 另外,一般刑法成案的理由都要有「得利」,所以主要搭配的是黃牛的部分 ※ 引述《SwitcheS (開關鈕)》之銘言: : 近日看到有作者因為開源搶票程式 (現已改名搶蛋黃酥機器人),而被檢警發動搜索 : https://i.imgur.com/PhiWqNQ.png
: 查了一下搜索依據是因為: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0-1 條: :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 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聽起來法律人見解是,網頁自動化點擊也算不正方式 ? : 然後這種東西防機器人一般不是由業者自己去防嗎? 竟然可以直接用刑法限制? : 更扯的是,業者把 LOG 送檢舉,還可以拿一筆十萬元獎金? 完全不用改自己系統? : 照台灣這玩法,蝦皮、臉書、DCARD 、遊戲公司都不需要工程師了, : 都請立委修法禁止 XXXX 程式,然後業者只要檢舉這些 XXXX 程式還能拿獎金? : 尤其是遊戲公司,不用花錢買防外掛程式、不用花錢請 GM, : 直接請教育部體育局修法: 以不正方式玩遊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想知道版上寫程式的大大們對這件事的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8.214.106.1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ft_Job/M.1713502035.A.617.html

04/19 12:58, 1周前 , 1F
他一直丟法律詞彙出來
04/19 12:58, 1F

04/19 12:58, 1周前 , 2F
有疑義的地方也不回應繼續丟問題來回答問題
04/19 12:58, 2F

04/19 12:59, 1周前 , 3F
如果是「正常使用」,也就不會走到提Log被抓的部分
04/19 12:59, 3F

04/19 13:00, 1周前 , 4F
但原Po就是繞過「正常使用」在講其他例子
04/19 13:00, 4F

04/19 13:12, 1周前 , 5F
聽君一席話
04/19 13:12, 5F
文章代碼(AID): #1c8VTJON (Soft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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