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打工離職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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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如下: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非屬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情事時,其預告期間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應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也就是依勞工工作年資,分別於10日、20日或30日前
預告。雇主所定預告期間較勞動基準法第16條所定之期間為長者,其規定無效,勞工仍只
須按勞動基準法所定期間預告即可。
今,於案例所述,當事人在無法選擇的狀況下於離職單上填寫4月4日為擬離職日,若擬主
張受雇主要求,恐須再提出相關之事實以為證,否則易被以客觀之記載推論擬定之離職日
為4月4日而非3月15日。
在不得已之情況下,勞雇關係須繼續,勞工自可依相關勞動法規主張其權益。故就3月16
日之請假,若當事人係依勞動法令而為申請者,雇主並無不同意之權利,至於當天應否給
付工資,則視請假之假別而為論斷。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顧問的建議如下:
: 依據您的陳述,審酌法、理、情部分,依勞動基準法勞雇雙方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預告規
: 定期間預告。
: 惟若經勞雇雙方協商,得依協商後結果辦理。
: 故若您於離職單上之離職日期有異議,建議應予以明確意思表達,以利日後勞資爭議申訴
: ,確保權益。
: 所謂上台靠機會,下台靠智慧,衡量未來長遠職涯發展,建議您與雇主持續懇切溝通原因
: ,讓彼此都能取得諒解下擇定離職日期。
: 若最終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確保權益,建議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協調。
: 以上回答提請參考,希望有所協助,最後祝您此事得以圓滿順利解決。
: ※ 引述《Yandom948 (Yan)》之銘言:
: : 3/4告知老闆要在3/15日前辭職
: : 老闆卻說告知後30天才能走
: : 勞基法規定工作滿三個月未滿一年10天前告知就可
: : 老闆卻說30天是公司規定無視勞基法
: : (我也是離職當天才知道離職需要30天前告知)
: : 5號要我寫離職單,
: : 在擬離職日欄要求寫上4/4(在無法選擇的狀況下填寫了)
: : 我16號有私事老闆不同意請假
: : 如果我只上到15號後自行不去上班
: : 老闆有權利因離職單上的擬離職日為由而扣我薪水嗎?或者要我賠償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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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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