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離職
您好,
根據詢問全國就業e網(www.ejob.gov.tw)顧問,顧問建議如下: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應否預告分別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及第15條,若無勞動基準法第
14條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者,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
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
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也就是按勞工之工作年資而定預告期間之長短,分別為10日、20日及
30日。依案例所示之工作年資,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特別約定,否則勞工只須在10日前預告
即可。
勞動契約之終止,或以口頭告知,或以書面告知皆可,應以明確表明勞動契約終止時點之
告知為勞動契約終止之預告。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
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當勞雇雙方未有特別約定,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
,不得任意扣減。
再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及第40條分別規定了延長工作及假日工作時工資加成或
加倍給付,雇主未依各該規定給付時,即有勞動基準法之違反。
以上提供你參考~
※ 引述《quit2806 (ying)》之銘言:
: 之前在一間廣告公司任職,
: 因為有更好的選擇,所以在職三個月後決心跳槽去另外一間公司
: 已經於離職前十天(包含假日及連假共16天)告知主管要離職,
: 但是離職單是離職前兩天才呈給主管,
: 但主管在我離職之後才告訴我說公司規定離職須前一個月提出
: 還說我口頭告知離職,但是卻沒有說我要離職的時間(我確定有跟他講)
: 因此揚言不簽我的離職單,且說我若曠職三日可以直接不付我當月薪水
:
: 請問這樣合理嗎?(主管說勞基法是這樣規定的= =)
:
: 另外,由於我之前那間公司是屬於責任制
: 離職前常常沒日沒夜加班
: 甚至假日也都不能休,只能事後補休(但是必須要連續兩個假日都加班才能補休一天)
: 而且沒有任何加班費,
: 甚至連中秋節、颱風假都要上班,
:
: 沒有加班費也沒有補修(因為不是假日,單一天假不得補休)
:
: 常常假日加班一整天只有50元誤餐費
:
: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
: 請大家幫忙,因為前主管態度強硬,怎樣都不願意和我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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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9.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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