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有鰒鰭的吳郭魚)時間13年前 (2013/01/01 11:42),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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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與我要討論的無關,述刪 : 簡單的說一下釋憲707號的內容(其實這理由書比大多判決書白話哩) : 1.教師並非留職停薪的情況下去進修,有服務於教育之事實,進修期間的工作年資 : 提敘和進修得到的提敘兩者應該要併算。 : 2.教師對國家付出服務(教學與研究),其對應應得之薪資應算其財產權,故符合 : 憲法對人民權利保障的目的,也因為認定薪資是教師的財產權,才說該敘薪辦法 : 限制教師進修期間的工作服務年資不能提敘算是侵害教師的財產權,而侵害人民 : 權利應該要有法律等級的規定(法律保留原則),只是辦法(法律命令)這等級 : 還不夠,所以認定這辦法違憲。進而主張公立學校的教師的薪俸應該要用法律來 : 規範,而不是教育主管機關用法律命令來規範。 : -------------------------- : 這個釋憲案的大法官理由書很值得一看 : 甚至其中還有大法官提呼籲立法院應該給教師一個「合乎尊嚴」的薪資 : 似乎大法官對於目前社會一直貶損打壓教師的地位也看不下去 : 大法官對教師權益和教師的尊嚴的維護比教育部還肯用心... : 很溫暖 也很讓人感慨 就法律內容提供個人見解,主要是針對第一點 大法官究竟有沒有在理由書中說明工作年資與進修得到的提敘兩者應該要併算 再三檢視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都沒有看到此概念 所以我是認為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應合併計算」的概念,其實是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所提出的 這裡要區別一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協同/不同意見書的差異 解釋文即解釋的主文,主要的概念都會寫在那邊 理由書就是像判決的理由,依主筆的大法官不同 可能會交代前因後果、審理時候各方意見或者是其他具體的建議 協同/不同意見書則是個別大法官對於解釋文仍就不滿意 所寫的類似抱怨文性質的文章 因此,只有大法官的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具有憲法上的拘束力 協同/不同意見書並不具備憲法上的拘束力 依照目前解釋文的說法,其實教育部只需要把現在的辦法拿去立法院三讀通過 就完全合乎憲法規定 所以到底能否合併計算,仍有賴未來立法的時候努力發揮影響力才有可能 附上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 釋字第 707 號( 民國 101年12月28日 ) 解釋文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 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基於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政府之行政措施雖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如涉及 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 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六一四號、第六五八 號解釋參照)。教育為國家社會發展之根基,教師肩負為國家造育人才之任務,其執行教 育工作之良窳,攸關教育成敗至鉅,並間接影響人民之受教權。為使教師安心致力於教育 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其生活自應予以保障。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即規定,國家應保障 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教師待遇之高低,包括其敘 薪核計,關係教師生活之保障,除屬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外,亦屬涉及公共利益之 重大事項。是有關教師之待遇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始為憲 法所許。 有關教師之敘薪,除尚未施行之教師法第十九條規定外,教師法及其他法律尚無 明文規定。教育部於六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訂定發布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 所附說明),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下稱系爭辦法),作為教師待遇完 成法律制定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下稱上開教師)敘薪之處理依據(系爭辦法 第一條參照)。按系爭辦法固係教師待遇相關法律制定前之因應措施,惟此種情形實不宜 任其長久繼續存在。系爭辦法自六十二年訂定施行迄今已久,其間,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制 定公布之教師法第二十條(尚未經行政院以命令定施行日期)及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制 定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均分別明定教師之待遇,應以法律定之,惟有關教師 之待遇,迄今仍未能完成法律之制定。系爭辦法係規範上開教師薪級、薪額、計敘標準、 本職最高薪級以及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等事項,事涉上開教師待遇之所得,係屬 涉及上開教師財產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其未經法律之授權以為依據,核諸首 開說明,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自屬有違。 聲請人雖僅就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五點第一項關於上開教師在職進 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按新學歷起敘時,不採計進修期間內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部分之規定,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因上開說明為系爭辦法第二條附表所附之說明,即屬系爭辦 法之一部分,系爭辦法既違反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本院自得以系爭辦法為解釋之對象予 以解釋(本院釋字第二八九號解釋意旨參照)。惟上開教師之待遇制度,以法律明文或法 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定,需相當期間妥為規劃,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三年 內,依本解釋意旨,制定上開教師待遇相關法律,以完成上開教師待遇之法制化,屆期未 完成制定者,系爭辦法關於上開教師部分之規定,失其效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5.86.220

01/01 12:15, , 1F
謝謝你的解釋 我去改一下我的文的用字
01/01 12:15, 1F

01/01 12:17, , 2F
恩...還是別改好了,這樣你這篇才有意義
01/01 12:17, 2F

01/01 15:08, , 3F
我也感覺解釋文著重於法制化,而非提敘.
01/01 15:08, 3F

01/01 16:22, , 4F
可是都違憲了...訂了法律後就可以符合憲法嗎??
01/01 16:22, 4F

01/01 21:08, , 5F
大法官主要認為違憲的理由就是沒有立法,所以立法就
01/01 21:08, 5F

01/01 21:08, , 6F
合憲了......
01/01 21:08, 6F
文章代碼(AID): #1GubixXq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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