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教科書:信賴保護原則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king)時間11年前 (2015/03/07 14:17), 編輯推噓7(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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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為法治國原則,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 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 ,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理由書)。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係指人民因相信既存之法秩序,已獲取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不得 因嗣後法秩序發生變動,使其遭致不能預見之損害而言。由此,須行政機關對外已有表示 國家意思或事實行為之信賴基礎存在,當事人因而表現具體之信賴行為,因行政機關去除 該信賴基礎,致使當事人既得權益受損害,始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要件。若無信賴基 礎或信賴表現存在,或無發生法秩序變動致生損害之情形,即無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可言(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677號、94年度判字第1309號、98年度判字第172號及101年度 判字第261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須具備下列所述要件,始足當之:一、須有信賴基 礎:即須有一個足以引起當事人信賴之國家行為(含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或其他行為); 二、信賴表現:即當事人因信賴該國家行為而展開具體的信賴行為(包括運用財產及其他 處理行為),且信賴行為與信賴基礎間須有因果關係,而如嗣後該國家行為有變更或修正 ,將使當事人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失;三、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 。如當事人有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獲得國家行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 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為行為;明知行政機關之行為違法或因重大 過失而不知等情形者,則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參照)。 *********************************************** 1.當初教甄契約上明訂服務二年後始可調動,符合一、須有信賴基 礎:即須有一個足以引起當事人信賴之國家行為; 2.因此參加教甄符合二、信賴表現:即當事人因信賴該國家行為而展開具體的信賴行為 3.信賴值得保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108.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25709067.A.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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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是很不想再這樣說,但教師們,抗議前做點功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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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 不解釋了 自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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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對自己不利的時候就說簡章無效,有利的時候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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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有效 不要再拿簡章出來打臉了 我看的都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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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4:31, , 6F
原來您是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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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師一起拿出專業 不要再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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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就是和政府老師間的契約,政府應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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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就是政府和老師間的契約,政府應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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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們可以想一下這個問題:如果簡章或聘書寫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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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兩年不得介聘。老師還會報到接聘書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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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高嗎?若答案是幾乎都會接聘,就不應該主張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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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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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損害教師權益時才因違法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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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網址已經顯示 簡章不得載明服務年限了 所以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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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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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上述本人推文最末應為信賴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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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和政府簽約,老師是弱勢的一方,解釋上應有利於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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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律解釋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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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受簡章契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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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之前的介聘辦法皆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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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smdanla的說法,簡章不得載明年限,那麼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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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至特偏地區的教師,實際任教滿三年,始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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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閩地區教師介聘。所以此簡章無效,無任何約束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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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按去年以前的規定,我滿2年,還是可以參加台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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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聘,不用理那簡章??簡章網址http://ppt.cc/-X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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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同意當然不用理啊,哪只是寫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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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板上多數人都不同意信賴保護了,何況是介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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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7:01, , 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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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7:06, , 30F
既然 "簡章不得載明服務年限,否則簡章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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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都無效力,為什麼還需要校長同意?校長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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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7:09, , 32F
是因為簡章規定的,他按簡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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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fWBb1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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