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Give me good luck)時間10年前 (2015/11/28 15:20), 10年前編輯推噓6(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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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第12條之1(離島地區教師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之規定) [修訂過程]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1061號令增訂第12-1條條文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四年以上, 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31號令 修正公布第12-1條條文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 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問題] 那針對100學年度、101學年度、102年學年度進入離島學校的老師原本是需服務四年 目前學校人事認定因為沒有訂定過渡條款,所以適用新法需服務滿六年 函請教育部解釋後似乎也是如此。 所以想請問是否有其他離島教師是否有面臨一樣的問題? 如果有碰到同樣問題的老師可以分享知道的資訊或寄站內信告知貴校的認定方式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9.2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48695217.A.91E.html ※ 編輯: donotslackof (223.139.19.247), 11/28/2015 15:22:06

11/28 17:57, , 1F
真的是這樣?那之前99考進去的 也只有待四年
11/28 17:57, 1F

11/28 19:00, , 2F
何時『初聘』,適用何時法律。初聘,切記切記!
11/28 19:00, 2F

11/28 19:01, , 3F
若非初聘,不得任意曲解或推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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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2:01, , 4F
因為99年還沒有這法條,就沒有這問題了,有這問題的
11/28 22:01, 4F

11/28 22:02, , 5F
主要是100~102年進離島服務的老師!
11/28 22:02, 5F

11/28 22:25, , 6F
法條修正後進學校的才適用六年條款
11/28 22:25, 6F

11/29 14:27, , 7F
102年12月公佈, 103教甄適用,102還是4年,法律不
11/29 14:27, 7F

11/29 14:27, , 8F
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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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4:28, , 9F
除非像今年部本來打算強行三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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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4:29, , 10F
介聘
11/29 14:29, 10F

11/30 11:07, , 11F
不合理條例,本島三離島六,要獨立了才這樣做吧
11/30 11:07, 11F

11/30 11:09, , 12F
也難怪離島沒人想來,環境刻苦,時間長,交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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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多,典型錢少事多離家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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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1:12, , 14F
飛機來回一趟加火車跟其他大眾運輸工具,單次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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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四五仟起跳,通勤時間,使假期掐頭去尾,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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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1:12, , 16F
當一天放,離島津貼杯水車薪
11/30 11:12, 16F

11/30 13:22, , 17F
去離外島除了連續假日很少回台灣,這樣存錢就很多了
11/30 13:22, 17F
文章代碼(AID): #1MMLMnaU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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