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偏遠學校發展條例 初任教師增6年服務條款
http://eradio.ner.gov.tw/news/?recordId=33578&_sp=detail
改善偏鄉教育環境,穩定偏鄉師資,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草案,明訂分發偏鄉的公費生、偏鄉甄選的初任教師,要服務滿6年才能申請介聘,而偏
遠學校得控留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的人事經費,進用代理教師,聘期每次最長2年
,草案預計送行政院後,12月底送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是首次以專法方式確保「偏遠
地區學校」發展,透過強化教育措施、寬裕經費、人事彈性運用、提高教職員工福利措施
等,解決偏遠地區學校辦學困境,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偏遠國小學生未滿50人、採混齡
編班,除了校長、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可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最低不得少於3人,可
提供偏遠學校足額的教學人力,也避免學校被裁併。
另外,草案也把「偏遠地區學校」明確定義為位於離島、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海拔1000公尺以上,或是其他交通不便的學校,而地方政府也可自訂基準,針對其他文化
不利、生活不便、經濟不佳等情形,經過一定評估程序後認定,師培公費生分發到偏遠學
校,或偏遠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的初任專任教師,要實際服務6年以上,才能申請介聘到非偏
遠地區學校服務,以穩定偏鄉師資,辦學卓著的偏遠地區學校校長,經一定程序,得不受
連任一次之限制,以留住有願意在偏鄉服務的校長,除了現行教師待遇條例外,也將給偏
遠學校教職員工獎金、交通及其他津貼,以穩定偏鄉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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