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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acher ]
討論串[爆卦] 照南事件簿
共 6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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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 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我必須分三部分回文..... 今天是中秋佳節 祝大家中秋愉快. 回到主題...這一段也是我最後一段回文了..... 主要論述已經完成,但相關論述皆於法有據,. 最重要是合乎現今發展,. 而非以明朝尚方寶劍來論述清朝的法理..... 倘若如此作為,會得出十分荒謬的結論也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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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很高興已經開始有部分共識了..... "在法有疑慮時,(任何人)不可以僅憑自我認知來作擴度擴張解釋". 七朵花教師想當然無權....但相對的校長同樣也無權這麼做..... ^^^^^^^^^^^^^^^^^^^^^^^^^^^^(重點!). yiwern師您主張校長,有行政解釋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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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yiwern :那原PO把行政法教科書拿出來複習最狹義/狹義/廣義/最 09/29 11:16→ yiwern :廣義公務員..不兼行政職的國小教師仍是廣義公務員 在 09/29 11:17→ yiwern :組織體內部的職務調動時 仍適用行政法原理 09/29 11:18→ yiwern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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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件事情我是不清楚真正的情況。. (如果內容有誤的,請了解情況的人指正,謝謝). 但是我僅就職務輪替辦法的部分去提出個人意見。. 首先,原本排定他們七個人擔任五年級導師,. 後來校方未依照程序逕行更動部分人的任教班級。. 這一點,校方固然是站不住腳的,. 但是在此安排尚未被修正之前,. 此安排均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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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恕刪). 依據這個部分的描述,導師表示「偷窺已觸犯刑法」,似乎對法律見解不太正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之一條無故窺視竊聽竊錄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 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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