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照南事件簿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開啟人生的旅程)時間13年前 (2012/09/30 00:16), 編輯推噓6(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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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3:18,
簡單講 校務會議是校內最高立法單位 結果咧 立出的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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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陸點(seaboy附的pdf)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授與行政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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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校長等等)行政裁量權專案處理 就算退一萬步校長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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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逾越裁量 那麼受影響的(廣義)公務員的利益的救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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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3:20,
循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而非自行判定抗拒<-以上這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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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 我只看到半瓶水響叮噹的plancklin自己沒搞懂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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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一知半解不知哪學來的歪法理在喳呼一堆 還嘴硬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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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行政"法學"原理 先前少key兩個字在此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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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當然不是最高決定者 校務會議(立法)/教育局(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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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甚至行政法院(司法)都可以"事後"更正校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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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作出的逾越裁量的決定 但在經這三個有權單位更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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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依照對第陸點的行政解釋與裁量而做成的決定 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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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拘束力<-以上根本是基本行政法學(如果有學通)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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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yiwern :那原PO把行政法教科書拿出來複習最狹義/狹義/廣義/最 09/29 11:16 → yiwern :廣義公務員..不兼行政職的國小教師仍是廣義公務員 在 09/29 11:17 → yiwern :組織體內部的職務調動時 仍適用行政法原理 09/29 11:18 → yiwern :教師的班級調動 校方必須依據校務會議訂的辦法 至於 09/29 11:19 → yiwern :辦法中自己不明文以致校長取得行政解釋空間 怪誰啊? 09/29 11:19 → yiwern :校務會議最大沒錯 所以要嘛校務會議作出補充決議解釋 09/29 11:20 → yiwern :說第陸點的執行需OO或XX程序~否則 有爭議時 教師另可 09/29 11:21 → yiwern :向監督機關教育局申訴...整個法律體系一目了然 只有 09/29 11:21 → yiwern :我說的那些在ptt口沫橫飛(但若在專班教室內鬼扯保證 09/29 11:22 以上是yiwern師的重點推文.... 當然已經刪除一些情緒用字.... 撇除一些細節部分,yiwern所說的 並不算錯... 用在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上面,的確有行政程序與倫理問題.... 但把這套用法用在專任教師上面 真的很不妥.... 這部分y師輕描淡寫的用 "不兼行政職的國小教師仍是廣義公務員" 帶過.... 這是他整個立論的基礎.... 但卻有致命的爭論.... 目前採計最廣義的公務員 就是國家賠償法,貪污治罪條例.... 也唯有這部分才會將專任教師認定為廣義公務員 且!!!! 也是只專任教師在執行公務性質的職務時,才能算是廣義公務員! 這邊刻意輕描淡寫的帶過, 反而突顯立論基礎的薄弱.... 因為專任教師是否為公務員.... 早在 民國81年大法官釋憲文第308號說明文, 清楚說明! 學校聘任教師不屬於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也因此在立法時,才會在一開始敘明,該法適用對象 例如:在國家賠償法,貪污治罪條例,為避免立法困擾, 才會以"以法令而從事公務之人員"來訂之.... 專任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在大法官釋憲文後幾年, 雖然經歷過一段混亂的過程.... 但法界已經逐漸形成共識.... 除了上述幾個法條中,仍以廣義認定外.... 憲法第八十五條,亦敘明公務人員任用方式, 在在與專任教師聘任方式大不相同.... 何以區區一個你我的見解就可以凌駕大法官釋憲文?? 更何況 原本刑法也是採用廣義公務員的定義 但自民國94年修法後,此認定方式也已經消失 是故.... yiwern師 何以凌駕近年法界共識 在此創獨特見解 的確是該好好說明一番 這絕非中二說法.... 因為近年來教師身分的討論,已經漸漸成形了.... 除非....其他法界的一堆前輩..... 都是中二想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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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竟然沒想到這樣賺文章!開個玩笑別介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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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就算是正在草案階段的公務人員基準法也不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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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務員。但是我覺得問題還是在聘約內容以及校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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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是否讓校長對老師有指揮監督以及裁量權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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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說的沒錯...但近來的發展,校長已經不是以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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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了...校長必須依校務會議決議行事,當校務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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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有疑義時,是要再次召開(這也是校務會議校長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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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用意) 而非像公文程序一樣,可以先行解釋,再循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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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須知,教師根本不是公務員,為何要受行政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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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依循的最高原則 目前就是教師法,以及相關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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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連教育局都不敢 下公文 叫教師做些法未敘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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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公務員跟受不受行政法約束無關阿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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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整天都受一堆行政法規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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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校長有此擴張解釋權?這很明顯是誤用行政與教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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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所導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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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售的行政法規約束 是教師法有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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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問題在那個辦法的第六條是否就是裁量權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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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只有 教師有特殊狀況時,得以專案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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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聘約內容是否也有受到要受指揮監督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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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以同等層級的效力為之...絕不是校長單人可自行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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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部分的學校聘約的確有記載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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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精確的說 並非都一所學校 都授權校長胡作非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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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作非為這個評價先不說,如果胡作非為自有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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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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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除非校長命令明顯違法,例如上面甚麼性侵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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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通報這種,當然可以不遵守,其它的命令老師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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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如此...不要忘了法律優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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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我認為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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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你所說的方法的確是一個出路 但絕非唯一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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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你記我曠職? 我就給你記阿~ 反正我確定我申訴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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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記一百支也沒用 , 有這種無敵心態的人 並非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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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說實然面啦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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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way , 很高興與你對談,這樣的交流輕鬆多了,也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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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至少聘約應該會有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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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 但時候不早了,先就此打住...晚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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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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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既然自認不是公務員 那憑什麼享受公務員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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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福利?在哪?說有公務員福利的要不要先給我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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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卡和特休假以及可以不用自費請代課的病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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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老師自認不是公務員,而是很多提到公務員一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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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都不認為老師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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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大你是好心人,我就是想看YI怎樣用法理補洞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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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MP大所提那些問題說,你幫他解套我就看不到好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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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一本"教師法律手冊",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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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大真弱 搞不清楚狀況就亂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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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上面的ameko34出來條列一下傳說的老師的公務員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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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理會這種說法,條文已經清楚陳列,他選擇不相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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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自由,只要犯法時他負的起相對責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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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am大說法很像.....如果你自認不是教師,憑什麼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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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一樣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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