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照南事件簿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開啟人生的旅程)時間13年前 (2012/09/30 21:17), 編輯推噓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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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 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我必須分三部分回文.... 今天是中秋佳節 祝大家中秋愉快 回到主題...這一段也是我最後一段回文了.... 主要論述已經完成,但相關論述皆於法有據, 最重要是合乎現今發展, 而非以明朝尚方寶劍來論述清朝的法理.... 倘若如此作為,會得出十分荒謬的結論也是理所當然之事... 首先 廣義公務員部分,請勿在亂引用了... 國家賠償法和貪污治罪條例都有其立法精神在, 但不變的是,教師不具公務員身分,已經言明在大法官釋憲文中, 且不管在現階段的哪個層面,都是朝這方面立法.... 而為什麼我要一直強調,教師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呢? 因為行政法規,主要的適法對象就是具公務員身分的人.... 所以yiwern一直在此階段套用行政法規在教師身上, 實在是一件很荒謬的事情.... 舉例言,這就像: 在軍隊中,敢抗命? 還給你記曠職勒,根本就直接軍法處置+拔官 依軍法,老百姓敢抗命? 真是不想活了的死老百姓一點都不懂軍法..... 等等云云.... 這言論很熟悉對吧?! 因為這些狀況都是忘了法最根本的本質---適法對象 這些老百姓根本不適用軍法.... 你去強調這些老百姓不知死活,愚蠢.... 代表的反而是另一面 再回到原本路線,教師與校長之間是什麼關係? 在第二篇已經論述,各位教師可以試著回想.... 在現行體制中,校長是否敢直接指名派任你去參加任何研習? 還是在你同意的狀況下,派任你去? 就已經很明顯了.... 教師與校長間,現在就是類似於勞資關係, 而非行政體系的從屬關係.... 所以拿行政法規來討論教師的舉措... 其荒謬程度,各位板友應可理解了... 至於有些走行政法規的學者,狂傲一世的認為 那些教育處的處長,校長等人都是不懂法規的愚昧者 以致於引發教育此亂象... 如果是他的話,就.....等等的話,聽聽就好.... 想想看,這位狂傲的學者說的內容跟現今教學環境相符嗎? 那些教育處的處長,對教育法規的認知可不是白痴... 因為他很清楚,現今教育界的狀況早已不是二十年前的情況.... 相反的,這些法規他們十分清楚... 到底是天下皆醉我獨醒, 還是天下皆醒我獨醉, 就交由各位板友自行評斷吧.... 我的論述已經完結.... 很抱歉因為中秋佳節關係,必須分三階段回文 (我也有我的家庭生活~><~) (叩首) 懇請見諒 而接下來如果無法具體提出我內容的錯誤 而僅只是以精神勝利法的方式回應,恕我就不奉陪了 -- [虎爛隊球員簡介] 守位:SS、2B、3B 專長:撲接捕手後方飛球、沒收全壘打 想說的話:我們這一隊只有五個人:投手、一壘手和三個外野手 什麼? 捕手是誰? 喔! 他就是我們的一壘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42.193

09/30 21:56, , 1F
立論清晰思路明確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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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2:28, , 2F
補充一些資料,有興趣的就研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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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2:28, , 3F
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分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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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2:29, , 4F
...(略),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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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2:31, , 5F
再補一個修法中的東西: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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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2:32, , 6F
說實在的,聘約解為行政契約可能對老師還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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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2:32, , 7F
可以把行政程序法第144、165、166合併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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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2:39, , 8F
上面那個草案,就是要明確把聘約定性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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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2:46, , 9F
這不是很早就知道了嗎?是行政契約和教師不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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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2:46, , 10F
沒有服從義務的關連是?(還是我誤會你不是想說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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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02, , 11F
是行政契約就不會因為沒有公務員身分而無行政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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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適用。反而若是私法契約(EX.僱傭),還必須受到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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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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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請教一下PU,法官甚至是有公務員身份的,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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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原則裡有沒有法官判案要遵守上級指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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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有律師朋友嗎,而且這問題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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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第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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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即使如此,法官通常沒有特殊情形,法官的確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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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為判決,因為不符判例可以做為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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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政權基於行政一體,所以公務員有服從義務,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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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檢察官,也都有這個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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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0:02, , 22F
另外,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司法機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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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0:58, , 23F
教師只是不屬於 "公務人員" 相關法令之狹義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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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0:59, , 24F
但不能完全排除在公務員之相關法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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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03, , 25F
包含行政訴訟法等行政法規, 甚至刑法也有適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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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04, , 26F
並非僅只有國賠法、貪汙治罪條例等法令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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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05, , 27F
你以為我真的是要問問題,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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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06, , 28F
我想說的是,即便是身份公務員了,也不一定就是要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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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完全憑一部教師法就否定這些相關法令的適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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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行政倫理之類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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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回SCH大,教師的角色適用法規很怪,你說要遵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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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問題是行政的法又不給教師相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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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校方的命令去導護,出事的話得自己賠,被校方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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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即便是專任教師, 亦無法排除教育行政的監督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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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合作社,帳目出狀況的話,不適用因公涉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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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不是說了嗎,行政權體系的公務員又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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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問這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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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也有想到你不是真的要問,可是你接下來問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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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大你看一下那個帶游泳隊的老師的判決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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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0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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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那個宣稱該師帶游泳隊為私人行為引自該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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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合作社的嗎?有公文說不適用了,甚至引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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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合作社事務並非學校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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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麻煩就在這裡,一般老師以為聽學校指派去做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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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27, , 74F
出事了,看到正式文書說OOXX該事務不屬學校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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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27, , 75F
這是讓老師會質疑上頭行政命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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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34, , 76F
抱歉漏看PU大你在01:20的推文,可以告知哪一條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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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35, , 77F
因為行政程序法第3條把學校內部程序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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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36, , 78F
行政程序第159以下規定行政規則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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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37, , 79F
哇....我竟然沒注意到這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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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38, , 80F
不過他是不適用程序規定,實體規定還是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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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40, , 81F
不過這很明顯只是在排除程序事項,跟行政規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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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你說的這兩者我不懂了 行政程序VS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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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46, , 83F
我翻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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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有一堆程序規定:聽證、費用、送達... b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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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49, , 85F
所以你是說那條款是說,學校內不規則不受限於行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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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法裡頭對於程序的規定,但非排除行政程序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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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50, , 87F
瞭解,謝謝你的指導,這樣對老師的保護又多知道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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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你在校內規則訂送達那些規定幹嘛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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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曾用行政程序法的141去主張聘書不能亂加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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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的條款,校長不置可否,人事主任也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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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要我去要求教師會發文給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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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發聘書的是學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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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到後來,為求自保,做事都要求上頭先給我書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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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54, , 94F
比方去導護,去驗菜,這個上頭都不敢給書面證明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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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56, , 95F
我不去了,上頭又刁難我,只差沒放話要用考績整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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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說行政規則這部份,行政契約才更需要好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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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教師就是適用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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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就已經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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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1:57, , 99F
我不是本科的,只能遇到一個事件做該事件的相關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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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跟我說明那個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6款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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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這事件我也幾乎沒碰教師法阿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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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知道已經是行政契約了,才會以行政程序法141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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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學校把教師有義務擔任行政職這條款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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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校方不理我,不過因為我也不會被凹去當行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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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2:00, , 105F
後來也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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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2:02, , 106F
前面幾條行政法一般原則也要好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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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2:07, , 107F
好的,謝謝你的告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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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2:20, , 108F
指導我實在不敢說,我沒那麼厲害,搞不好晚點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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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2:21, , 109F
要出來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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