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離職時被主管要求須告知新東家名稱
看板Tech_Job (科技人)作者bagaga (德國~~我好難過Q_Q)時間10年前 (2016/03/21 22:51)推噓8(8推 0噓 7→)留言15則, 13人參與討論串3/4 (看更多)
借標題一問,
最近要向前公司申請離職證明(服務證明書),
卻被前公司要求一定要提供後續就職的公司,以避免競業問題,
在不想撕破臉又不想讓他們知道之後的公司的狀況下,
我要怎麼拿到我的離職證明呢Q_Q
※ 引述《Fradi (路邊散步的魚)》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本魯目前在某半導體廠擔任製程工程師約三年多
: 目前有找到新工作,正與主管面談離職事宜
: 因為在進公司前有簽訂禁止競業條款,故在找工作的時候都很小心已避開競爭對手
: 但與主管面談時,他還是以會違反旋轉門條例
: 逼我一定要講出新東家的名字,不能不講。
: 我只好報出我有拿到offer的一家公司
: 他再三保證不會打電話去那家公司,也不會跟第三人提起。
: 讓我真的覺得怪怪的,很怕被陰....orz
: 這邊請問:
: 主管這種做法是否妥當?可以說我不想說嗎?
: 有碰到一些開發中的製程
: 但我的級職只是最基層的工程師,其實做的都是一些日常事務性的東西
: 用這種法條來伺候感覺真的殺雞焉用牛刀QQ。
: 簽訂的時候並未提到禁止競業期間的補償辦法。
: 在這邊謝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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