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辭職 還是 被fire 嚴重嗎?

看板Tech_Job (科技人)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8/13 22:58), 編輯推噓13(1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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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Fire)跟資遣(severance)是不一樣的 資遣要付資遣費,開除不用 以勞基法來說,當一間企業經過面試流程聘雇一名員工以後 沒有合理的理由是不能要求員工走人的(走人包含開除或資遣) 也就是說,只要公司沒事,員工也沒問題,公司不能要員工滾蛋 而只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時,企業才可以依法"資遣"員工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前四點都是公司本身營運上的狀況,只有第五點是勞工不適任 沒錯,不適任的員工,公司也必須要資遣(付資遣費) 因為這個員工是經過你面試進來的,面試過程就應該要篩選掉, 篩選不掉不適任的人是公司的問題,所以不適任的解雇是要付資遣費的 雖然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新制資遣費的計算,年資一年才半個月的資遣費 以一般公司仍有三個月試用的情況下,三個月試用不過,也只需要付0.15個月的資遣 另外公司不管用哪一點資遣員工,員工都可以要求公司提出證明 尤其是第五點,不適任並不是公司說不適任就不適任的。必須要有證明 也有被資遣員工告上法院不認同不適任的說法,要求確認勞雇關係存在 打贏官司後從公司公告資遣到判決下來中間的薪水,公司必須全部都要付 而開除(不用付資遣費)規定在第12條 (二)勞基法第12條則在規定因勞工個人因素嚴重影響公司利益,雇主為維持企業秩序及經 營,對勞工所為之懲戒處分,俗稱「開除」。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 預告終止契約 :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之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總之就是員工的行為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第三點被判刑這點。 現在很多公司用來開除酒駕員工。只要酒駕確定被判刑,公司就可以直接開除了 ※ 引述《dealdream (夢想執行家)》之銘言: : 最近有打算換工作, : 剛好公司合併有機會能以被fire的名義離開 : (因為被fire可以領失業補助金,辭職則無) : 但小弟三年多前離開的工作也是被fire : 雖然名義上不太好看 : 但小弟自知有程式經驗, : 實力上,面試要說出一整套流程架構是沒問題 : 只是有點擔心 連續兩倍工作(待3年、1年) 都是被fire : 會影響到下一份工作的看法嗎? : 科技業會去看新人之前是離開原因是被fire 或是 自己辭職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227.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71100310.A.2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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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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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 23:08, , 2F
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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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 23:19, , 3F
所以請教一下,若無犯勞基法第12條相關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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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 23:19, , 4F
若研替身份,而主管不續聘,也屬於資遣的範疇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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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人員單純不續約就是合約到期自動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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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現在公司喜歡用約聘的原因。需要就請,用不到就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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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到期不續聘(不用付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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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00:49, , 8F
研替會跟公司簽勞動契約,裡面內容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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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01:11, , 9F
推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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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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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研替是留不下,很少趕不走啊。 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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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wis大講的,有些疑問,研替是約聘嗎?有簽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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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的確要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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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客戶要求,屢勸不聽...要資遣還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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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照這篇的來說, 你只能資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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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別掙扎了,研替跟約聘一樣,公司約到了可以馬上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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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完全沒保障,這是我之前在研替說明會上親耳聽到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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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副署長親口說的,也建議各位不要在來研替了,不要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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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放棄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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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carryton大,你這樣講也明白了,約快到了,這三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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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完全沒學到,就當做人生讓自己上了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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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真的被關的很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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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替就是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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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大公司越來越無腦了,趕不走的單位都在養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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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部門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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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怪公司為什麼給你薪資低並且用約聘的,因為你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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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勞基法給你素肉後把雞腿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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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08:28, , 30F
推~~~長知識了
08/17 08:28, 30F
文章代碼(AID): #1NhpMM8g (Tech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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