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老闆可以硬性規定加班嗎?
: 推 ftyu:勞基法 http://ppt.cc/JV;R 第32條 加班相關規定 05/01 23:05
: → ftyu:"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05/01 23:06
: → ftyu:所以依法 確實需要勞工同意才行 不能強迫 05/01 23:06
: → ftyu:違反32條 依第79條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05/01 23:07
: → stevegood:老闆說治療師是醫療相關人員,勞基法不適用, 05/01 23:40
: → stevegood:他說這是醫療相關行業不成文的默契,是真的嗎? 05/01 23:41
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1.社會福利服務業:14,382人
2.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150,710人
3.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約六萬餘人
4.公務機構清潔隊員:約二萬餘人。
所以民國87年後的治療師 護理師...全部都適用勞基法
資方很會拿勞方不懂法令這一點唬人
唬成功了...資方賺到 唬不成功...資方:不然你就不要做
: 老闆說 勞基法規定 只要"業務需要"就可以要求員工額外加班
:
: 他額外的業務是老闆自己在外面接機構的case要我們去上班。
我比較好奇這一部分...外面接機構...有很大違法的可能性
@如果有刷健保卡但是沒有向健保局申請支援案 -- 詐欺罪
@如果沒刷健保卡自費 但標榜醫療效果(以物理治療師法身分執行業務)
-- 違反醫師法.物理治療師法
@自費 以民俗療法身分執行 -- 沒違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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