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辯] 對於規範的討論方法(理性實踐言說規則)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姬 泰)時間19年前 (2007/01/18 15:2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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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做"是一種實踐言說 對於應然命題的有效性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辯論後有各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倫理學不可知論(價值不可知論)     價值是一種主觀的判斷,對於價值的高低優劣沒有客觀的標準,正確與否不是     理性能夠認識的,只能透過意志的作用加以決定 第二種,各種評價的問題可以透過探求社會政策之目標或是社會中既有的倫理評價來加     以決定 第三種,自然法論     存在一些永恆不變的價值原則,或存在一種客觀的價值秩序 第四種,詮釋學的解釋     價值的評價因素內在體系中,可以從探討體系得到 這四種各有優缺點,德國學者Alexy的學說認為我們追求的應該是規範的有效基礎 於是他認為應該檢討的是進行這個實踐言說的規則,只要透過這個規則得到的結論 雖然無法保證他是正確的,但是卻可以保證他是理性的 決定這些規則的方法有幾種 1. 技術性的證立,言說規則被視為達成某種特定目的的工具 2. 經驗的證立,以社會中既存的規則作為討論的規則 3. 定義式的證立,完全自行創設一套規則 4. 普遍語用學的證立,找出某些對於進行語言溝通無法缺少的規則 這四種方法也各有優缺點,實際上他決定的過程中四種都有用到 在進入正題之前有兩個參予討論的重要前提 第一個是要遵守邏輯,第二個是要有基本的嚴肅性(就是說不是故意來鬧的) 第三個是任何提出主張的人都有義務提出理由論證他的主張(不然只要一直質疑對方就好) (一) 基本規則 1.1. 任何人皆不得自我矛盾 1.2. 任何言說者只能主張他自己相信的內容 1.3. 任何言說者,當他將述詞 F 運用於對象 a 時,也必須將 F 運用於在所有相關點    上與 a 相同的其他對象上 1.4. 不同的言說者就相同的詞彙不能使用不同的意義 1.1. 是最基本的說話要求 1.2. 是一種基本的誠信和嚴肅性,沒有說謊這種事情不然就沒意義了 1.3.、1.4. 同上,沒有一致性的語義討論會變的沒意義,不但要求說的人自己用語要一 致,其他討論的人也要一致 從這邊可以得到一個延伸 1.3'. 任何言說者只能主張如此的價值或義務判斷,即使他處於在所有相關點上與原先 提出主張時之處境皆相同的另一處境時,他也會主張同樣的價值或義務判斷 例如我們說"a 行為是善良的",就代表在任何與 a 行為在相關點上有相同的行為是善良的 (二) 理性規則(這組規範主要是規範提出規範性主張的正當性問題,不然只是信仰或情緒) 2.0. 任何言說者必須於他人請求時,對自己所主張的內容加以論證,但能舉出理由證立 自己為何不加以論證者不在此限 2.1. 任何能言說者皆可參加言說 2.2. (a) 任何人皆可質疑任何主張 (b) 任何人於言說中皆可提出任何主張 (c) 任何人皆可表達他的立場、期望、需求 2.3. 任何言說者皆不得因言說之中或言說之外的強制力而無法行使上述2.1.和2.2.的權利 透過2.0.我們可以了解一個人提出主張是基於何種前提,透過如何的邏輯推演過程得到, 以澄清任何主張背後所隱含的各種觀點、預設和論證結構。 後面的規則可以得到 一、任何人只要背離這些規則,例如使用強制力,那這個言說論述根本就是非理性的。 二、在滿足這些規則的過程中,如果某個主張無法通過言說獲得證立,就是錯誤的主張 三、彰顯對內容真實性和正確性的追求,因此訴諸情緒或純粹信仰的主張因為缺乏理性 根本談不上真假或正確與否 (三) 舉證負擔之規則 (為避免言說者變成單純的質疑者,不斷質疑對方不當的增加單方面的舉證負擔) 3.1. 欲將人格(Person) A 與人格 B 做不同的處遇者,負有論證之責 3.2. 對論證對象之外的陳述或規範提出質疑者,負論證的責任 3.3. 已為論述之提出者,只有當面對對立的論述時才負有再提出論述的責任 3.4. 提出與先前其他論述無關之主張、立場、期望或需求的人應該在他人請求時, 論證說明為何提出這些主張或陳述 3.1.來自於一個論證規則的背景思想,就是平等原則導出的可普遍化原則,相同的事情 理應相同處理 3.2.主要是防止對方只是不斷對討論規則提出質疑,例如為什麼要投票不舉手表決,避免 單方面無窮的應付這些質疑,既存的規則自然多少有他的理性基礎,為了使言說展開用這 些既存的規則反而是合乎理性的,質疑這些規則的人要提出論證 3.3.是分配雙方的舉證義務,3.4.則是開放與主題不相關的主張進入的門檻 (四) 論述的形式 這邊有點複雜,簡單說... 在下一個規則前先澄清一下論證價值命題的論述形式,就是說論證推論過程的邏輯關聯 不久前學界瀰漫著反邏輯的想法,認為價值命題和邏輯沒有關係,但是其實邏輯是所有思 考的基本法則,只要有思考就必然和邏輯有關,也可以用形式邏輯的分析來檢驗這個推論 符不符合邏輯規則,只是反過來看一個違反邏輯的推論我們也只能說他在邏輯上是錯的, 不見得就是一個不合理的推論。 因此 一、在使用解釋要素的時候論據比解釋要素重要,論據是我們能採取某種論證方式的基礎 ,沒有論據只單純主張某種解釋或補充觀點根本不是論證或解釋 二、對論據的討論涉及多方面的學問,法理學、倫理學、社會科學甚至自然科學,但是如 果不將其內在的邏輯結構呈現出來我們不可能清晰的知道在什麼情況下我們需要何種 論據,甚至根本不清楚我們要論證什麼 ...... (略) (五) 立論規則 (1) 可普遍化原則 5.1.1. 任何提出規範命題的人必須當他置身於當事人的處境時,也能接受這一個命題所 預設的規則所造成的利益變動結果 5.1.2. 任何規則造成利益變動的結果必須能被所有人接受 5.1.3. 任何規則必須公開且具有普遍能教導性 (2) 創生批判 5.2.1. 言說者道德信念所根據的道德規則,必須經的起批判的、歷史的檢驗。當下述情 況之一出現時,該道德規則即無法經的起如此的檢驗 a) 當這一個道德規則原先雖然經過理性的證立,但如今已失去其證立的基礎 b) 當這個道德規則原先就沒經過理性的證立,如今也沒有充分的、新的證立基礎 5.2.2. 言說者道德信念所根據的道德規則,必須經的起其產生史的檢驗。當這個道德 規則只來自無法證立的社會化條件時,這個規則就無法經的起如此的檢驗 (3) 規範實現可能性 5.3. 應遵守事實條件所形成的現實界限 在(1)的規則是為了實現普遍性這個倫理學預設,就是理性必然是有可普遍性。當然他也 是可以被質疑,不過目前大部分仍然認為有普遍性(論證我就不寫了)。因此提出一個規範 主張又能夠被所有人接受 而(2)則是著眼於道德規範的產生有他的歷史條件,不論新舊的道德規範都必須經過充分 證立才能拿來用,不能僅以現實上就是這麼運作當成理由 最後(3)當然是說明我們提出一個主張必須要有可行性,不然這個主張就沒有意義 (六) 過度規則 6.1. 任何言說者於任何時候都能提出理論(經驗的)言說 6.2. 言說者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語言分析的言說 6.3. 任何言說者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嚴說理論的言說 這邊的規則其實只是使實踐言說能夠轉化到其他的言說領域,有時候雙方對於規範性的 命題已經取得共識,所爭議的只是事實、字義或言說規則本身的問題 這個理論本身當然也不是沒有問題,但是他很完整的提出了一個討論的模型 透過這個模型進行的討論才不至於流於無意義,且可保證一定程度的理性 言說規則當然本身也是可以被質疑,但是質疑者就必須要負舉證的責任 而更基本的邏輯規則那就不是這裡要處理的問題 如果本身的言論就已經犯了邏輯上的謬誤,那麼這個主張根本就沒有意義 這樣,希望大家以後再討論的時候能夠進行的更順利 -- Donnez-moi une fin heureus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43

01/23 22:14, , 1F
好文章,可惜回應的人或看得懂的人也許不多吧.高處不勝寒
01/23 22:14, 1F
文章代碼(AID): #15ho4cQD (ask-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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